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查验收内容
第三章 检查验收技术标准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和美丽西藏建设,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加强全区营造林工程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营造林质量和成效,根据《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 2083-2013)》等相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实施的营造林项目。
第二章 检查验收内容
第三条 人工造林检查验收包括:作业设计、造林面积、成活率、保存率、补植(播)补造率、种苗(种类、规格、来源)以及网围栏、水利配套设施、管护人员配备等内容。
第四条 封山育林(以下简称封育)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林地选择、作业设计、封育面积、封育成效等内容。
第五条 工程管理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工程招投标和监理情况、工程转分包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工程变更情况、档案管理情况。
第三章 检查验收技术标准
第六条 包括人工造林、封育、管理3类指标。
(一)人工造林检查验收标准
1.面积实施率:实施面积占作业设计面积的百分比。面积实施率为100%,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造林成活率:造林成活株数占总造林株数的百分比。造林成活率在85%(含本数)以上为合格,成活率在41%(含本数)~85%(不含本数)为不合格,须补植(播)补造;成活率在41%以下为失败,须重新造林。
3.株数保存率:保存株数占总造林株数的百分比。株数保存率在80%(含本数)以上为合格,株数保存率在80%以下为不合格。
4.按设计施工率:按设计施工的小班面积占作业设计面积的百分比。调查实际造林小班与批复作业设计的位置、范围、树种、种苗类型、种苗规格、种苗来源、种苗质量及配置、造林密度、整地方式和规格、施肥、抚育措施及辅助设施建设等是否一致。
5.抚育率:小班抚育面积占作业设计面积的百分比。建设主体每年是否按批复作业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抚育次数、抚育内容(补植、补造、补播、修枝、松土、锄草、灌溉方式、灌溉次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开展抚育工作。
6.管护率:实施有效管护措施的小班面积占作业设计面积的百分比,管护期限为5年。调查是否有管护合同、管护台账,是否按照100亩/人配备管护人员;是否按年度落实管护责任;是否按批复的作业设计要求运行、维护相应管护设施;是否有人畜破坏现象;是否采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二)封育检查验收标准
封育成效调查:封育 5 年进行成效调查。
核实封育面积:具备封育条件、且编制作业设计实施的封育面积。
封育合格标准:
1.设置固定的封育标志及设施。按批复作业设计设立固定标牌,标牌的宣传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封育面积、年限、类型、方式、措施等内容。
2.制定封育措施。
3.落实管护机构和人员。
4.封育小班中按批复作业设计进行过除草、撒播、人工补植、平茬复壮或其他人工辅助育林活动。
(三)管理类指标标准
1.作业设计。设计文件按国家规定格式编制并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深度要求,反映造林时间、地点、面积、林种、树种、权属、整地方式、造林方法、密度等主要内容。坚持适地适树原则,使用乡土优良树种,设计文本通过评审且已批复。
2.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作业设计的内容组织施工,造林技术、苗木树种和规格、造林抚育、灌溉设施、网围栏架设等严格按作业设计施工,补植(播)补造按规定年度和要求施工,补植(播)补造必须在第3年中期验收前完成,不得在竣工验收前突击补植(播)补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违规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地点。
3.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健全,项目履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应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无围标、串标、透标等问题;应严格履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监理单位履职到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应与批复的作业设计、招投标文件相一致,建设工程无违规整体转包、分包情况。
4.检查验收。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进行检查验收,须有作业设计、招投标、项目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及两证一签、物资采购合同、抚育管护、自验报告及文字和影像资料。
5.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资金拨付严格按工程进度和检查验收情况逐年分期支付,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1)造林资金拨付程序:是否根据施工进度、验收质量情况实行分期付款。建设任务完成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区)、地(市)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草主管部门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验收情况申请拨付工程款。
(2)抚育资金拨付程序:完成抚育后经验收质量达到要求,在第5年竣工验收后拨款。
6.档案管理。包括自治区、地(市)、县(区)有关文件、检查和验收资料、作业设计以及相关批复、变更、招投标等文件、施工进度、工程监理、资金拨付材料,其它各类图、表、册等相应的资料。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七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自治区、地(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逐项对照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第八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营造林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和签订的施工合同,重点检查种苗(规格、种类、来源)造林成活率和造林面积,以及网围栏、水利配套设施、管护人员配备等情况。每年10月底前,自治区、地(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对当年营造林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率分别达到30%、60%、100%,往年未竣工验收营造林项目检查率分别达到10%、40%、60%以上,建立工作台账,并形成检查报告。
第九条 营造林项目实行县(区)、地(市)验收和自治区抽查制,并按照投资额度、管理权限等,由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项目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资金延迟拨付。经整改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方可支付。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县(区)负责,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地(市)负责。自治区林草局负责对营造林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应达到20%以上。
(一)项目实施的第1年(9-10月),建设主体自行检查验收达到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的,提出验收申请,按照投资额度、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区)、地(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开展初验。初验合格的,拨付工程项目50%的资金。
(二)营造林第3年(9-10月),建设主体自行检查达到合格标准,提出验收申请,按照投资额度、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区)、地(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开展中期验收。中期验收合格的,拨付工程项目30%的资金。
(三)项目实施的第5年,建设主体自行检查达到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的,提出验收申请,按照投资额度、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区)、地(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拨付工程项目20%的资金。
第十条 营造林工程项目检查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营造林工程项目在作业设计完成后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及时对作业设计文本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作业设计文本中的种苗(种类、规格、来源)、管护措施、水利配套设施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项目设施情况于当年的5月和10月进行成效检查,检查核实造林面积、种苗(种类、规格、来源)、管护等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进行抽验,最终形成抽验报告。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要强化检查结果应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工作台账,汇总问题清单,并反馈至建设主体,督促抓好整改。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责任。实行检查验收责任制,检查验收小组组长对检查验收结果负总责,检查验收小组成员负相应责任。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将检查验收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藏绿委办字〔2018〕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营造林先造后补等项目有相应检查验收办法的,按相应的检查验收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