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级森林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 细则(试行)

  • 西藏自治区林业草原局
  •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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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设备与经费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章  附则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防治方针,及时准确掌握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规范和加强对国家级森林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以下简称中心测报点)的管理,依据国家林业局造林司颁布的《国家级森林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测报点是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资源分布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而设立的,是国家和地方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网络体系的骨干。中心测报点一经国家林业局确定,地方不能擅自变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撤销中心测报点,须由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林业厅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审批。

各中心测报点可根据测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乡镇设置一般监测点。

第二条  中心测报点所在森防站(无森防站的由县林业局负责)承担中心测报点的具体业务工作,并负责指导一般监测点工作和林业有害生物普查。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心测报点的日常管理,并为中心测报点的建设和业务开展配备测报人员和仪器设备,提供所需的办公、通讯、交通等条件和必要的资金。

自治区森防站和地(市)森防站负责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  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监测、预测预报办法,设立固定标准地和临时标准地,按时观察和准确记录调查数据,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分类汇总、处理和分析,完成国家规定的主测对象和重要监测对象的调查监测和系统观测任务。

在完成国家规定的测报任务的同时,还要按照国家或自治区颁布的监测办法,开展自治区主要测报对象的调查(普查)监测工作。

国家尚未颁布监测办法的,使用自治区颁布的监测办法。

第四条  应用“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和检疫信息系统”和“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软件”,按时、定期传输监测数据。对国家下达的主测对象和重要监测对象的监测数据,报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和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森防总站),并抄送自治区森防站和地(市)森防站;对自治区主要测报对象的监测数据,报自治区森防站,并抄送地(市)森防站。

第五条  认真分析调查监测数据,适时发布病虫情预报。预报的内容为发生期预报(包括病虫鼠兔发生始、盛、末期)、发生量预报(包括病虫鼠兔发生范围、面积、感病指数、感病株率、虫口密度、有虫株率)、危害程度预报(以轻、中、重三级表示)。每年发布本地区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动态通报12期,发布主测对象和当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中短期预报35期。对近期暴发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严重病虫害,应及时报告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警报预测期结束后进行预报准确性验证,对主测对象的预测准确率应在90%以上。

对发生严重的病虫害,在发布病虫情预报的同时,要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防治意见。

第六条   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情况联系报告制度》,对新发现检疫性、危险性病虫害以及发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其它林业有害生物,应在发现后3日内向自治区森防站报告发生危害基本情况,15日内报告发生危害详细情况和发展趋势;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要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绘制辖区内测报对象分布图、调查标准地分布图及实施监测的踏查线路图,制作当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标本和测报对象生活史标本。建立主测对象和当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库。调查原始记录、各种图表、发布的各类预报及防治意见、验证材料、总结报告等,应分类整理归档,登记造册,专人管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中心测报点建成后,由国家林业局造林司组织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命名和授牌。

第九条  中心测报点必须配备23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能熟练掌握测报技术的专(兼)职测报员,其中专职测报员不少于1人,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专职测报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一般监测点的病虫情调查员原则上由农林水基层科技综合服务站的兼职检疫员担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

第十条  专职测报员必须经过国家组织的测报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专职测报员要保持稳定,确需变动时,须经地(市)森防站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森防站审批同意,并报国家森防总站备案。

自治区森防站和地(市)森防站可根据测报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中心测报点的专(兼)职测报员和病虫情调查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中心测报点要制定测报员工作职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经费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测报工作制度,建立高效的测报运行机制。搞好“点容点貌”建设,做到主要图表和测报管理制度上墙。

 

第四章  设备与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配给的仪器设备,中心测报点要认真登记造册,作为森防站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挪作它用。

中心测报点应根据野外调查和室内分析工作的需要,补充购置相关的调查工具和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中央拨给中心测报点的测报补助经费属专项业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测报人员的野外调查补助费、兼职测报员的劳务费、调查工具费、材料费、计算机上网费、测报试验费、测报图书资料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中央拨给的测报补助经费,只是对中心测报点测报业务经费的补充,不足部分应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中心测报点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报补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计划审批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底前,各中心测报点的主管部门将测报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按使用途径分项列出,书面报自治区森防站,由自治区森防站汇总并经自治区林业厅审查后,上报国家林业局造林司。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中心测报点工作纳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每年11月底前,各中心测报点完成年度自查工作,向自治区森防总站和地(市)森防站书面报告自查总结。地(市)森防站对中心测报点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向自治区森防总站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自治区森防总站对各中心测报点上报的测报数据、材料、测报补助经费使用和工作情况等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并组织抽查。考核结果上报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和国家森防总站。

第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中心测报点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在系统内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或有明显失职行为的中心测报点,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中心测报点进行通报批评;对挪用、挤占测报补助经费的单位,将取消其下年度的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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