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稽查对象及内容
第三章 稽查方式
第四章 稽查组织及程序
第五章 稽查工作组职责
第六章 稽查结果应用
第七章 稽查纪律及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林草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林草资金监管约束机制,确保林草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西藏林草工程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草工程项目(含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和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工程项目。
第三条 在各地(市)林草主管部门对本地林草工程项目履行主体责任进行林草工程项目监管的基础上,区林草局根据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林草工程项目稽查监管。
第四条 区林草局规财处是承担全区林草工程项目稽查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林草工程项目的资金到位、管理工作、使用、效益等情况的稽查监管工作。
第五条 区林草局各业务处室对分管的林草工程项目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本处室分管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林草工程项目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稽查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 建立监管信息互通与结果共享机制。区林草局各处(室、局)和内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开展林草工程项目检查、落实审计整改等工作,应加强与规财处的沟通协调,规财处安排人员参与,互通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第八条 各处室要将稽查结果作为制定完善政策、安排投资(资金)计划、改善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形成投资监管与投资安排紧密衔接的制约机制。
第九条 稽查人员应具备稽查工作相适应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机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章 稽查对象及内容
第十条 林草工程项目稽查的对象为全区承担林草资金计划、使用管理的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林草资金使用或林草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林草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林草工程项目稽查内容是:对林草资金收支的真实、合法、合规依法进行稽查;对工程建设的程序、档案、内容、质量、数量进行稽查。主要包括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拨付、到位、核算、使用、管理、效益及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具体包括:
(一)建设任务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及时将上级部门下达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项目;资金是否按上级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财务制度完善程度及执行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等。
(三)会计基础工作及会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总账、明细账和凭证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包括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及其变更的审批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制情况,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情况。项目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情况;有关档案管理情况。
(五)林草资金效益情况。主要包括各项投资工程项目总体目标实现情况,包括目标任务完成程度、质量、及时性、有效性,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实现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林草资金使用效益是稽查的重点内容,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林草资金完成工程项目建设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功能实现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社会效益情况,以及根据实际情况需稽查的其他内容。具体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完成工作量(规模)、质量、进度等情况。
(二)工程项目功能实现情况,主要包括完成投资后项目用途实现程度及工程项目达标(产)程度等情况。
(三)工程项目效益情况,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设计中既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林草工程项目稽查按规定应及时向被稽查单位反应稽查情况,被稽查单位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
第三章 稽查方式
第十四条 区林草局开展林草工程项目稽查,可采取直接派出稽查工作组稽查、县(区)林草局自查和地(市)林草局复查再重点抽查等方式。
第十五条 部署自查可以地(市)为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应包括县(区)级自查、地(市)级复查。在各地(市)复查的基础上,区林草局选择部分地(市)县(区)重点稽查。
第十六条 建立林草工程项目稽查联动机制。局各业务处室在开展林草工程项目检查时,应联合局规财处对部分地(市)县(区)林草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局规财处开展林草工程项目稽查时,也应联合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项目等情况的汇报,就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质询并索取证明材料。
(二)查阅被稽查单位的有关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凭证、资金及资产、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含电子资料)、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调查、核实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管理等情况,实地查看林草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查单位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被稽查的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
(五)对发现林草工程项目违反有关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局党组。
(六)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稽查组织及程序
第十八条 区林草局规财处应于每年一季度商有关处室提出本年度林草工程项目稽查的重点。如需地(市)县(区)林草局开展自查复查的,应将具体稽查内容、要求和期限事先通知有关地(市)林草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有关地(市)林草主管部门应按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报区林草局。
第二十条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工作组开展稽查工作,并按要求实事求是地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提供或隐匿、伪报资料,不得阻碍稽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林草工程项目稽查,可单独稽查,也可与林草工程项目检查同步进行,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区林草局予以认可,不搞重复稽查。
第二十二条 区林草局对林草工程项目稽查可单独稽查,也可委托审计中介机构稽查。
第五章 稽查工作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林草工程项目稽查实施稽查工作组长负责制,稽查组组长对本次稽查结论负责。
第二十四条 稽查工作组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稽查单位提出并交换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区林草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稽查工作组在每次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提交稽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向被稽查地(市)林草主管部门下达客观、全面、真实、明确的稽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稽查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区林草局规财处对林草工程项目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措施和整改意见,局规财处和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根据林草工程项目稽查结果,认真总结分析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措施,不断提高林草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并将整改结果报区林草局。
第二十八条 督促有关地(市)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稽查监管主体作用,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监管主体责任工作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地(市)林草局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林草工程项目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区林草局将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以及建议有关部门暂停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和同类新项目审批、调减当年或下年度投资计划、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违纪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对林草工程项目稽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处理等情况,区林草局相关处室和规财处应当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全区林草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七章 稽查纪律及要求
第三十一条 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五个不准和有关廉政规定,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觉履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第三十二条 稽查人员对被稽查单位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要切实做好被稽查单位有关资料数据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林草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故意拖延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凭证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稽查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稽查检查的。
(三)毁损、伪造、篡改财务资料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绝执行稽查决定的。
(六)严重违反财经规定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七)打击报复稽查人员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