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生态保护林业管护员 管理办法(暂行)

  • 西藏自治区林业草原局
  •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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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护员选聘

第三章  管护员职责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生态保护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安排部署,按照“谁的岗位、谁管理、谁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森林、湿地、沙化土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等6类林业生态保护岗位的管理,实现林业资源保护与促进农牧民增收共赢,结合林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护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被监测认定具有返贫风险农牧民群众、农村低保人口、低收入群众及其他农牧民群众,按照选聘程序,被聘用为公益林护林员、天保工程护林员、自然保护区管护员、湿地监管员、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管护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的人员。

第三条  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第二条所列6类管护员,科学确定各类管护员数量并分类建立管理台账。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护员履职情况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直接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管护员履职情况负指导、监督责任,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负管理监督指导责任。

第五条  管护员管护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解决,生态保护岗位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标准落实补助资金。原农牧民身份和享有的各项惠农惠民政策不变。

 

  第二章  管护员选聘

 

第六条  管护员实行选聘制,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协商本级乡村振兴、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防返贫监测结果和林业生态保护需要,合理确定6类林业生态保护岗位数量,并联合财政部门于当年10月底前逐级报送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林草、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精准到户、精准到人”的要求,落实管护员岗位。

第七条  林业生态保护岗位低收入群众认定标准按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执行。返贫人口以各县(区)监测结果为准。

第八条  2021年,低收入群众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060元以上(高出当年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1000元),7299元以下(纯牧业村(居)和边境一、二线地区等管护任务重、难度大的地区不高于7590元)的家庭,林业生态保护岗位根据家庭总人数设置限制条件,即4人及以下的家庭安排1个岗位,5人及以上的家庭安排2个岗位。以后年度,按上述政策类推执行。实际数量由地(市)、县(区)精准识别后确定。

第九条  管护员选聘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16周岁至65周岁。

(二)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责任心强;

(三)具有自愿成为管护员意愿,具有当地户口、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能够胜任林业资源管护工作;

(四)热爱林业资源保护工作,具有一定林业知识;

第十条  管护员选聘程序

(一)个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或推选并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

(四)经审核后,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委员会分别签订林业资源保护责任书,村(居)民委员会与管护员签订聘用协议书。

第十一条  管护员不得从村(居)“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村医、村兽医、科技特派员、全日制在校生、一二级残疾、在编僧尼、原有护林员、长期在外以及在企事业单位务工一年以上等人员中选聘,严禁选聘并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与条件的岗位人员。

第十二条  解聘管护员应按自治区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不能从事、不愿从事林业资源管护工作的,应由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并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本人。

 

   第三章  管护员职责

 

第十三条  管护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森林草原火情隐患及时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监督和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破坏林地、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二)监督并制止乱采滥挖沙生植物、破坏沙区植被、侵占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损毁防沙治沙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并制止探采矿、捕捞、损坏保护设施、采石挖砂、采挖植被、侵占湿地、破坏自然保护地、违规建设、倒渣排污等违法行为,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情况。

(四)协助当地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宣传,同时负责区域内垃圾清理收集。发现本条 (一)(二)(三)所列违法行为及时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班子成员为管理管护员的责任人,负责选聘本村管护员,对其履职情况及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督促管护员开展日常巡护,检查巡护日志;对不履职的管护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本村内破坏林业资源不法行为及其他情况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村林业资源分布和管护区域的面积合理划定责任区,严格按照“定岗、定人、定责、定酬”的要求,将林业资源管护责任落到人头和山头地块。原则上公益林护林员人均管护面积不少于1500亩、天保工程护林员人均管护面积不少于1000亩、自然保护区管护员人均管护面积不少于1500亩、湿地监管员人均管护面积不少于1000亩、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管护员人均管护面积不少于2000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人均管护面积不少于1200亩。管护员管护时间原则上每年不低于60天,每月不低于5天,每天不低于4小时。

第十六条  对森林防火任务重的区域,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重点管护区域,合理安排管护时间,防火期内要加强管护与巡护力量,,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职。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管护员的选聘、上报、造册、管理、考核等工作,并报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各村(居)委员会保护林业资源履职情况进行监管;对本乡(镇)内违法违规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及其他情况及时报当地林草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县(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各乡(镇)管护员选聘与解聘工作,对本县(区)各乡(镇)管护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乡(镇)上报林业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对本县(区)管护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年度更新并报地(市)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和发放管护责任书;审核本县(区)管护补助发放工作,并及时上报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地(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市)林业资源管护和护林员履职指导管理工作。对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报送的重大问题的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自治区、地(市)两级林草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管护员履职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林业生态保护岗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提炼和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管护员擅离职守、不按时巡山、不做巡查记录的,未切实履行管护职责的,由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扣减管护补助或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管护员直接或间接参与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盗挖珍稀野生植物、非法猎捕、捕捞、损坏保护设施、采石挖砂、采挖植被、侵占湿地、破坏自然保护地、违规建设、倒渣排污、乱采滥挖沙生植物、破坏沙区植被、侵占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损毁防沙治沙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解除聘用关系,依法追缴本年度已发放全额管护补助,视情节扣减下一年度该村集体管护补助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在巡护管护范围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盗挖或毁坏珍稀野生植物的,未及时报告的,视情节扣减有关县(区)相关区域下一年度管护补助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套取管护员补助资金,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扣除、扣减的管护补助资金由本县(区)用于对表现优秀管护人员的奖励,奖励实施方案报上级林草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地(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2020年6月8日印发的《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生态补偿林业管护员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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