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的管理,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管理程序,明确管理和责任主体,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林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林业和草原局归口管理的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是指按照或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
第四条 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责任区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规划财务机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相关业务职能机构专项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林业草原工程项目规划财务工作的职能机构综合管理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和投资计划的对外协调、办理、申报和下达。
(二)负责管理林业草原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职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的专项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开展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审核、评审和批复等工作。
(二)负责开展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年度计划执行、工程进展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负责开展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配合监管林业草原工程项目资金。
第七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机构履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负责会同有关职能机构调查、核实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及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合同制、招标制、监理制、政府采购制等制度。
(二)负责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规范。
(三)负责开展林业草原工程项目自查,及时报送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
(四)配合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整理林业草原工程项目资料,健全项目管理档案。
(五)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竣工审计或造价结算审核,做好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应根据需要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
第十条 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并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深度要求。在确保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可行性和可批性的前提下,可优先委托熟悉和掌握我区林草基本情况,并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凡报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凡报区发展和改革委或通过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须附同级相关部门对该项目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减排、使用土地预审等前置条件的批复,并附项目法人委托书和社会风险评估承诺书。
第十二条 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设备和设备选择等。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不需编制初步设计,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和区财政预算内林业草原工程项目、《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以下简称生态安全屏障规划)范围内的防护林和防沙治沙等林业草原工程项目需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必须按区财政厅、区发展和改革委规定的格式、内容、规模和标准编制。
第十四条 营造林类林业草原工程项目须编制年度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年度作业设计须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造林作业设计规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生态安全屏障规划范围内的防护林、防沙治沙工程按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并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深度。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的审批。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实施的和跨地区实施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改委负责审批。其他由国家发改委投资的项目均由各地(市)发改委负责审批并报区发改委、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授权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的初步设计由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审批。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实施的和跨地区实施的项目初步设计由区发改委负责审批。其他由国家发改委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均由各地(市)负责审批并报区发改委、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十八条 防护林和防沙治沙等项目的年度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由各地(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审批,报区发改委和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凡不具备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林草建设单位,可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实施,并严格按照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的规定和要求,代行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林业草原工程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二十一条 林业草原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全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林业草原工程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进行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一)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重新批准后,按新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因建设地点变更以及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三)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在投资不超过批复审定的总投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和建设标准变更而导致超概算并已成事实的,所超概算由建设单位解决。
第二十四条 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进行招标,尚不具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基建项目(材料)采购,应由设备使用部门牵头,纪检监察、规财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采购小组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除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外,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下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有保密要求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抢险救灾的应急林业草原工程项目,以农牧民劳务投入为主,扶贫及以工代赈资金为补助性质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批复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林业草原工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自治区以下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反馈林业草原工程项目进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各地(市)林草主管部门要于每月未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区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九条 加强林业草原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林业草原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自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开始至工程竣工,应将林业草原工程建设的相关材料按文书档案、技术与管理档案、会计档案、实物档案等分类建档。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林业草原工程项目按批复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或财务审计,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或审核报告等文件,按竣工验收权限做好自验工作,并逐级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应当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并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权限,报区、地(市)林曹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按以下权限实行分级验收:
(一) 投资总规模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应当申请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投资总规模在2000-3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应当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区发展和改革委或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三)投资总规模在300-2000万元(含300万元)之间的林草建设项目,由区林业和草原局或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备案;
(四)投资总规模在300万元以下和由地(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复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由各地(市)林草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区林业和草原局,再由区林业和草原局将按管理权限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中央和区财政性资金投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防护林和防沙治沙等林业草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西藏重点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中的亮点工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有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认真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要出具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并逐级抄送项目批准机关备案;对不符合验收条件不能通过验收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要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林业草原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林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稽查等机关和职能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凡在林业草原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申报、审查和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计划和建设内容的;
(三)管理不力,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挤占、挪用、截留工程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2013年5月22日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林业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藏林字〔2013〕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