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 区林草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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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林草局监测总站《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监测总〔2020〕1号)精神,结合我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作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复杂性、严峻性,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全面部署,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辖区内各级监测机构将监测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监测和督查力度

各级林草局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野外巡护和野生动物繁育利用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日常巡查监测工作,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充分调动护林员、公益林专业管护员、疫源疫病监测员、野保员及脱贫攻坚林业生态岗位人员,对辖区内所有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越冬地、停歇地、迁徙通道等加密野外巡护路线,科学确定监测巡查时间和频率,加大巡护监测范围和巡查密度,分区划片将野外巡护看守责任分解到山头地块。要会同相关部门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开展全面排查,督促做好隔离、清洁、卫生消毒、监测检疫和疫病防控等工作,阻断疫源野生动物与家禽、家畜和人的接触途径,特别是对可能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野生动物,要对其饲养繁育场所实施严密的封控隔离,严禁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三、严格落实监测信息报告制度

各监测站要严格执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网络直报制度和重点时期日报告制度。各监测站在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后,要第一时间通过“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要确保监测巡查信息及时、规范填报。各级林草部门要确保本辖区内监测站监测区域范围内的监测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自治区林规院负责及时审核各监测站上报信息,做好“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的指导工作。对未能按要求报告监测防控信息的单位,我局将在全区予以通报。

四、规范样品采集和检测工作

各监测站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异常死亡野生动物样品采集和检测工作。在开展野生动物野外监测巡护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监测排查时,一旦发现异常和死亡的野生动物,一定要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及时采样、保存并送至相关部门检测。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高度关心从业人员健康安全保障,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加强疫病防控知识教育和培训,有效防范人与野生动物交叉感染疫源、传播疫病等情况。

五、切实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森林公安主动联合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动物防疫、卫健、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部门,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市场经营等各个环节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做到信息互通、措施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加强野生动物管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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