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麦地卡、色林错、玛旁雍错、拉鲁、年楚河、江萨、拉姆拉错、朱拉河、拉妥、约雄高山冰缘、娜若、嘉乃玉错、昂孜错-玛尔下错、扎日南木错、班公错等15处湿地列为西藏自治区第一批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现予公布。
有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设立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界标。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144号)《西藏自治区湿地认定和名录管理办法(试行)》(藏林函〔2018〕406号)《西藏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藏林函字〔2018〕412号)等关于湿地保护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科学处理好湿地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关系,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服务功能。
附件:西藏自治区第一批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基本情况表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