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测报网络建设
第三章 测报组织及其职责
第四章 测报人员的职责和条件
第五章 监测调查
第六章 监测预报与联系制度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八章 测报补助经费的管理
第九章 测报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章 附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强化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工作的管理,切实提高测报技术水平和防治工作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测报对象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造成危害或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害虫、病害、害草、害鼠(兔)等有害生物(以下简称林业有害生物);主测对象为测报对象中重点系统观察、研究的对象;监测对象是在监测林分中有分布,并具有潜在发生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测报管理是对林业有害生物及影响其发生发展相关因子等信息的采集、处理、预测、发布、反馈和评估等活动中,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其中包括对各项测报活动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协调和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监管,强化责任”防治方针的技术保障,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必须切实加强对测报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把测报工作真正纳入到林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为测报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和条件,建立健全本地测报网络。
第四条 测报必须坚持为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生产服务的原则,通过对测报对象和监测对象的调查、监测和研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规律,并结合当地气候、寄主、天敌等相关因子,应用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预报其发生量、发生期、发生范围、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科学合理的防治措施,指导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测报网络建设
第五条 全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网络体系建设分为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网络建设管理模式。
1.自治区级测报网络以自治区森防站为中心,由各地(市)、国有林场、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自治区级重点中心测报点为网点组成。
2.地(市)级测报网络以地(市)森防站为中心,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和自治区级中心测报点为骨干,以各县(区)林业局为网点组成。
3.县(区)级测报网络以县(区)林业局为中心,以乡(镇)农林水基层科技综合服务站为网点组成。
第六条 乡(镇)农林水基层科技综合服务站为监测点,各级测报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所辖的监测点应施调查监测的林分中设置一定数量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点(标准地或样地),对测报对象和监测对象进行监测、调查和预报。
第三章 测报组织及其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报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自治区、地(市)和县(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辖区内的重点测报点和调查监测点,对测报对象、监测对象进行调查和监测预报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防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区的测报网络的建设和工作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测报业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测报管理制度。
2.安排布置全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调度、汇总和综合分析全区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数据,及时发布全区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的中、长期和病虫情预报。负责管理全区有关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数据。
3.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认真做好每月月报数据和上、下半年总结上报工作,调查、核实各地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时效性。
4.汇总和报告全区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及突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危害情况,并提出防治意见。
5.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尚没有颁布的全区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统计标准、监测预报办法,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测报中心备案。
6.负责确定自治区级中心测报点及其测报对象和监测对象。
7.负责自治区级中心测报点测报员岗位及测报技术培训,考核、审批测报人员。
8.总结交流经验,研究、推广测报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
9.管理和督促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工作的开展,核查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防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地(市)级中心测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确定本辖区内测报点的测报对象和监测对象。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相关数据核查、汇总和上报工作。
2.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适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的短、中期预报和警报,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并提出防治意见。
3.对本辖区内的测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时定点检查,确保测报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总结交流测报经验,定期对测报点测报员和病虫情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测报技术水平和测报质量。
第十条 县(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基层病虫情调查,根据监测对象的监测预报办法落实监测任务。
2.协助国家级、自治区级中心测报点制定调查点的标准地设置和踏查线路方案,确定调查责任区、责任人和调查记载内容。
3.及时整理调查资料,应用“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将测报信息发送到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防机构报告,并建好测报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的职责:
1.按时观察、记录、传输监测数据,完成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主测对象和当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任务。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主测对象测报办法的规定,设立固定样地和临时样地,按时观察和准确记录调查数据,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分类汇总、处理和分析。应用“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和检疫信息系统”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软件”,按时向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测报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并抄送地(市)森防站和自治区森防站。及时发布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动态及发展趋势预报。
2.中心测报点应根据测报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乡(镇、办事处)监测点和设置调查样地(固定样地或临时样地),建立固定样地基本情况记录卡片。安排、布置并具体指导虫情调查员的调查监测工作。
3.做好测报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测报资料数据库。中心测报点要绘制辖区内测报对象分布图、调查标准地分布图及实施监测的踏查线路图;建立主测对象和当地主要病虫鼠害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库和专项档案。根据工作需要采集、制作和妥善保管当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标本和测报对象生活史标本。
4.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测报专项经费,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护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中心测报点的职责:
1.按时观察、记录、传输监测数据。中心测报点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和自治区林业厅颁布的主测对象测报办法,按时观察和准确记录调查数据,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分类汇总、处理和分析。按时、定期向自治区森防站报送监测数据。
2.积极配合地方做好生产防治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报告,提出防治意见和防治方案,为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指导防治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3.做好测报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测报资料数据库。中心测报点要绘制辖区内调查标准地分布图及实施监测的踏查线路图;建立主测对象和当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库和专项档案;积累、整理主测对象预测预报的相关技术因子数据。制作和妥善保管当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标本和测报对象生活史标本。
第四章 测报人员的职责和条件
第十三条 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应配备专(兼)职测报员2-3人,其中专职测报员1人以上;自治区级中心测报点应配备专(兼)职测报员1-2人;地(市)级测报点应配备专(兼)职测报员1-2人;县(区)级测报点应配备专(兼)职测报员1-2人;监测点配备兼职测报员1人。
第十四条 自治区森防站应建立健全全区测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各级专职测报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人员变更需报自治区森防站备案。
第十五条 测报人员按其职责分为专职测报员、兼职测报员和病虫情调查员。
1.专职测报员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测报对象、监测对象的调查,测报工作的组织、管理以及指导基层调查人员开展病虫情调查工作。
2.兼职测报员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按时准确地进行病虫情调查,认真填写调查记录表格,及时报告病虫情调查结果。全面掌握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面积、分布范围、危害程度、虫口密度及林分状况等情况,并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测报资料。
3.病虫情调查员的主要职责是搞好病虫情的实时监测与报告,在日常的巡山护林工作中,必须密切关注辖区内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发现病虫害要及时采集标本、作好调查记载,并向乡(镇)农林水基层科技服务站或县(区)林业局汇报,协助开展病虫情调查。
第十六条 专职测报员应具备林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自治区级以上岗位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森防机构兼职测报员由检疫员、防治员或生态公益林专业管护员担任;农林水基层科技服务站兼职测报员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的兼职检疫员担任;林区病虫情调查员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护林员担任。
第十八条 测报人员和病虫情调查员必须爱岗敬业,严格执行测报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责任,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做到布点均匀、准确、调查认真仔细、上报及时完整,无缺报、迟报、伪报、误报等现象。
第五章 监测调查
第十九条 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是县级林业部门测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应根据辖区内的森林类型、有害生物种类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确定测报对象的调查区域,并在保证一定精度的情况下,具体设计调查线路或调查样地。各级中心测报点应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测报对象监测预报办法,进行病虫情调查,按时报送相关数据,并对当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采取踏查和标准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踏查路线可沿林间小道、林班线、调查线或选择有代表性的林分布设,踏查路线应通过调查地区的不同林分,不同林龄等有代表性的不同地段。踏查人员应随时注意观察路线两边30米范围内的各项因子的变化,调查主要树种的有害生物种类、分布及为害程度等情况。
2.标准地(样地)调查是在踏查的基础上,对危害较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设立样地进行调查。以便掌握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各项量化指标,为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样地的选取要有代表性,应根据调查林地面积大小,按照一定的取样方式,选取一定数量的样地。
3.样地面积为3亩左右,在每块样地中按五点式或对角线式、棋盘式、“Z”字形式、平行线式抽样方法抽取样树20株树,进行详细观察记录,也可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20株样树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森防机构除按自治区林业厅要求组织开展病虫情调查外,每年还应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组织1-2次对本辖区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专项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测报工作采取专业测报与群众测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耳目”与“举报”的作用。调查中发现病死树,要及时查明致死原因;发现病虫灾情,要详细记录发生情况。
第六章 监测预报与联系制度
第二十三条 预测应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规律、近期野外调查的具体信息,并结合影响林业有害生物种群数量变动的主要因子未来变化情况,采取多种比较、分析、选择的方法,对其未来发生动态作出科学准确的预测。
第二十四条 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及危害程度的统计、汇总方式,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统计标准和自治区林业厅制定的统计标准执行(暂无国家标准的可暂按自治区规定统计)。已列为国家级中心测报点测报对象的林业有害生物,按其测报办法中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执行地方统计标准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要注明其使用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生物学特性、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发布其发生动态及发生趋势预报。预报内容为发生期预报(包括发生始、盛、末期)、发生量预报(包括虫害有虫株率、虫口密度,病害感病指数、感病株率,鼠害被害株率、捕获率)、发生范围预报(包括发生面积、发生地点)、危害程度预报(以轻、中、重三级表示)等。
(一)发生期预报
1.短期预报:一个虫态(虫龄)或预报时间在20天内的发生情况。
2.中期预报:相隔一个虫态或几个虫龄,预报时间在20天以上60天以下的发生情况。
3.长期预报:相隔一个世代或60天以上的发生情况。
(二)危害程度预报
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程度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LY/T 1681-2006)进行统计,尚无国家标准的可按附表1的标准进行统计。
第二十六条 警报:当预报的某种林业有害生物近期将暴发面积在50公顷以上时,应及时报告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警报。通报:全面报道本地区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以及防治动态等。
第二十七条 预报发送单位分别为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森防机构和森林所有者及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报告制度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
1.定期报告:每年的6、12月25日前,各级林业局(森防站)应按时逐级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传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汇总情况,各级中心测报点对监测、预报对象的调查数据及辖区内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监测预报的报告;于每月的25日前分别报告上月新发生(发现)或发生严重的病虫害种类的发生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的文字报告。
2.不定期报告:新发生(发现)的危险性病虫疫情必须在3日内逐级上报到自治区林业厅,由自治区林业厅在7日内上报到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严重病虫情在50公顷以上的,必须在5日内上报,并将发生情况、防治对策及建议报告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森林病虫情信息采用“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自治区森防站报告。
第三十条 区内有分布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和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和发生趋势由国家林业局发报;自治区补充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的发生趋势由自治区林业厅发报。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管理部门以及自治区、地(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为测报点购置、下拨的测报调查工具、各种仪器设备,县级测报部门要认真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所有设备应作为森防站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野外调查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验室分析工作的需要,各级中心测报点应购置相关的调查工具、仪器,及时充实和更新设备。
第三十三条 测报点配备的调查工具、仪器设备必须保证测报工作的需要,地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挪作它用。
第三十四条 地(市)、县(区)两级测报管理部门应为辖区内的监测点、病虫情调查点配备必要的测报调查工具和测报图书资料,野外常用调查工具包括:镊子、剪枝剪、斧头、手锤、放大镜、取样刀、铲或锹、捕虫器(网)、毒瓶、捕鼠器、标本采集盒、广口玻璃瓶、各型试管、计数器、测绳和测尺、小毛笔、铅笔、采集记录本、标签、调查表格等。
第八章 测报补助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下达的测报补助经费,属专项业务补助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改变用途。各级测报点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报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计划审批制度,确保专项补助经费真正用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上。
第三十六条 测报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测报人员的野外调查补助费,兼职测报员和病虫情调查员的劳务费,病虫调查监测常用工具、仪器材料费,测报科学研究、试验分析费,电话费,电脑上网费,测报图书资料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拨付给中心测报点的测报补助经费,只是对中心测报点测报业务经费的补充,不足部分应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从有关的生态效益补偿金中列支解决,以确保测报工作长期、稳定、持续、有效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 各级测报点应于当年的11月底前将测报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测报经费使用情况需专项报告自治区森防站,由自治区森防站汇总经分管厅长审查后上报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并接受国家林业局组织的检查。如有挪用、挤占测报补助经费的,将取消其下年度测报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测报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测报工作中所取得的各种调查观察数据、试验研究报告、图表、监测调查线路分布图、测报对象生态照片、病虫情发生与防治情况图片、声像资料,以及监测调查点按规定上报来的有关病虫测报材料等均应列入测报档案内容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条 对归档的测报资料应分类整理,并建立一病(虫、鼠、兔、草)一专项档案。做到资料(文字、图片、表格、声像)完整,分类准确,归档及时,查找方便。
第四十一条 测报资料应登记造册,确保测报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档案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借阅制度,不得丢失或破坏。人员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资料的保管必须注意防火、防虫(蛀)、防鼠、防潮(霉)、防光,每年应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森防机构及基层测报点应按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分年度建立测报资料档案信息库和使用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管理。
第十章 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三条 测报工作纳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测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有计划地对各地测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测报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进行工作检查和抽查。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性病虫情特别是检疫性病虫情动态及发生趋势不经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和同意,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发布。违者按国家有关保密处罚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测报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森林病虫情不调查、虚报、漏报、不报等失职行为,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