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员 管理办法(试行)

  • 西藏自治区林业草原局
  •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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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加强林业植物检疫队伍建设,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森防检疫机构对林业植物专职检疫员和兼职检疫员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专职检疫员的培训、审批、发证工作。西藏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站(以下简称自治区森防站)受西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区林业植物专职检疫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职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森防检疫工作两年以上;

(二)通过自治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专职检疫人员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  专职检疫员资格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由申报人填写《西藏自治区林业植物专职检疫员申报表》(附表1),并附两张1寸免冠证件照片;

(二)经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逐级审查同意后,加盖公章上报;

(三)经自治区森防站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编制专职检疫员编号后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林业植物检疫员证》;

(四)专职检疫员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一次。

第六条  专职检疫员胸牌编号与《林业植物检疫员证》一致,由“自治区简称+地市代码+县代码+自然编号(三位数)”组成。

第七条  专职检疫员离开检疫员岗位后,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其《林业植物检疫员证》和检疫服装专用标志,并于调离后3个月内向自治区森防站报告,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注销其检疫员资格,并公布其所执《林业植物检疫员证》作废。

第八条  原专职检疫员离开检疫员岗位1年以上,再回到专职检疫员岗位的,需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新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但其着装不得按新增人员首次着装对待,换装年限按当年新上岗人员对待。

第九条  专职检疫员在岗情况,由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西藏自治区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在岗情况统计表》(附表2)和《西藏自治区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离岗情况统计表》(附表3)填写,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地、市森防检疫机构。经地、市森防检疫机构汇总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森防站。经自治区森防站审核汇总后,于次年1月,将全区专职检疫员在岗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  专职检疫员在工作时间应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对外执行检疫任务时,必须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林业植物检疫员证》;在从事林业执法活动时,还须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专职检疫员一经批准,应按国家林业局《林业植物检疫制服着装标准》的规定着装和换装。不按规定着装的,自治区森防站将收回其《林业植物检疫员证》,注销其检疫员资格。

第十二条  专职检疫员从事检疫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严格遵守国家林业局《林业植物检疫员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研、教学、生产和其他单位及本系统暂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中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开展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兼职检疫员应通过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检疫员培训班培训,并考核合格,发给《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森防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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