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
2、《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48号)
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144号)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湿地范围内修筑设施审核审批事项。
三、受理机构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四、办理机构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湿地管理办公室)。
五、办理条件
拟在湿地范围内修筑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齐全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材料
1、拟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2、拟建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修筑设施的文件;
4、拟占用湿地的面积、类型以及湿地占补平衡方案;
5、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七、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或区政务服务运行平台报送。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从报送材料齐备正式受理计。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超过30日,不计入审核审批时限。
十、审批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