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依据及审批权限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5、《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
(二)审核审批权限
1、永久使用林地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临时使用林地
根据《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1)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现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已将此项审批权力下放至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2)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或者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3、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需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进行技术评估、评审。
(四)项目批准文件。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收据。
(六)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注:1、建设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权人仍需签订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并进行补偿,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时,无需提供。
2、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三、受理
(一)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
使用林地申请需逐级上报,先由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需出具:
1、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拟使用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出具《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表重点内容为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条件,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现场查验人员对《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真实性负责。
2、对使用林地情况组织公示,公示情况和收到的反馈意见需在上报的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3、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二)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
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进行受理。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
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进行受理。需要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审查与决定
有审核审批权的县(区)、市(地)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对属于本级审核审批的使用林地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送达及存档办结
行政许可决定下达后,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采取邮寄或当面领取的方式送达,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结存档。
六、工作时间及监督方式
(一)工作时间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受理时间为:
夏季 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
(二)监督方式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资源林政管理处 0891-6839010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纪委 0891-683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