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 来源:中国林业网
  • 2017/07/20

【字体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林改发〔201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释放农村发展新动能,实现林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收,现就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构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必须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不搞强迫命令。
  坚持适度规模、集约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推进林地适度规模流转,优化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配置,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业经营主体和林产品生产基地,推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生产,不断提高林地效率。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加强分类指导和差异化服务,促进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发展。
  坚持生态保护、农民增收。始终坚持有利于提高国土绿化水平、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有利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同步提升。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集体林业生产组织化水平、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二、大力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四)积极扶持林业专业大户。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带动能力,发展成为规模适度的林业专业大户。支持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林业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干部、个体工商户等到农村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品种从事林业创业和开发,把小农生产引入林业现代化发展轨道。
  (五)大力发展家庭林场。鼓励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经营林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对稳定的林地经营面积和有林业经营特长的林业专业大户,经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展成为家庭林场。支持家庭林场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等类型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引导家庭林场开展与自身劳动力数量、经营管理能力、技术装备水平、投融资能力相匹配的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建成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营销的现代化企业。
  (六)规范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职业林农、农村能人、涉林企业等牵头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导,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优化民主管理、强化财务制度、规范利益分配,保障社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引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七)鼓励发展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户以承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量化或作价入股,发展林地林木股份合作社。支持依法以资金、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折资折股入社形成利益共同体,由股份合作组织经营或统一对外出租,所得收益按股份进行分配。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八)培育壮大林业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林业产业。着力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林业龙头企业。积极培育林业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健全企业财务、劳动用工等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支持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做强品牌、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联合发展。建立林业龙头企业主导的研发创新机制,推动龙头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公司+农户+基地等经营模式与农户构建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
  三、积极发展多元服务主体
  (九)加快林业职业经理人培养。支持各地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或从具备林业生产管理技能并有意投身林业事业的返乡农民工、城镇居民、退役军人中培养林业职业经理人。通过完善培训、管理和服务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培养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林业经营管理人才。建立林业职业经理人人才资源信息库,促进林业职业经理人交流聘用。
  (十)创新新型职业林农培训机制。支持各地开展林业职业农民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依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基层林业站、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和有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确定一批林业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农民开展林业职业技术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农村林业实用人才和农村林业致富带头人。优化财政支林资金,把一部分资金用于林业职业农民、特别是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探索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十一)提高林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强化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模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农民经纪人队伍、涉林企业等林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专业性生产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标投标等方式,引导专业服务组织为林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积极推进互联网+”林业建设,构建区域性林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提升林业信息化服务水平。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扩大对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扶持范围和扶持资金规模。鼓励地方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基地建设、储藏加工、产销对接、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保险补贴、培训指导等,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林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集中连片的给予奖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允许财政投入形成的集体资产转交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采伐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改造、营造混交林,发展油茶、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和其他林业特色产业,以及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可享受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落实和完善相关税费政策,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
  (十三)优化金融保险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合作机制,引导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林权、固定资产、公益林补偿收益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符合财政贴息政策的,享受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协调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适应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贷款担保服务范围,并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创新金融服务,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综合授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激励措施。继续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各地开展林业科技下乡服务活动,创新公益性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方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各地建立林业教产学研一体化林业技术推广联盟,支持涉林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基层林业工作站、林业科技推广机构专家和科技人员与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水平。
  (十五)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帮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提高科学性和可行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采伐自有林木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
  (十六)探索林地使用机制。新型经营主体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可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使用林地。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林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林地开展森林康养、观光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将其纳入林业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要健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作为重要服务对象,积极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流转交易、资产评估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十八)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的协调,积极落实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扶持、保险服务、科技支撑等惠林政策,协调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给予优先扶持和适当倾斜。
  (十九)构建长效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围绕深化改革重点任务,积极选择具备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相关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可复制模式。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掌握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加强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宣传引导,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新经验和新典型,营造全行业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家林业局
                                                                         2017718

 

 

 


上一篇:权威发布: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森林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通知 下一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推进国土绿化的决定》分工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