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推进国土绿化的决定》分工方案的通知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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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推进国土绿化的决定〉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3日           


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推进国土绿化的决定》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推进国土绿化的决定》(藏政发〔2017〕16号,以下简称《决定》),积极推动全区国土绿化,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工作分工

  1.全区每年营造林面积100万亩以上,义务植树10万亩、500万株以上,成活率在70%以上。〔林业厅、各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水利厅,黑体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加单位,下同〕

  根据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造林任务,地县乡三级政府编制造林计划,分解年度工程造林计划和义务植树任务,负责组织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全区海拔4300米以下地区,大力消除无林乡镇、无林村组、无绿院落、无林农户。30个有林县1年消除无树村、无树户;19个宜林县1年消除无树村,2年消除无树户;25个高寒县尽力开展科学试种,消除种树空白。〔各地(市),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扶贫办、水利厅、科技厅〕

  地县乡三级政府积极开展调查摸底,按照各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进度要求制订消除计划和措施,整合各类资源开展消除活动,并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3.实现城里有园林,面山有立林,道路有护林,水边有绿荫,荒滩有绿影。力争农田看得见林网,路边看得见绿化带,城郊看得见片林,易地搬迁点看得见经济林,农贸市场看得见林产品。〔各地(市),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扶贫办、工商局〕

  地县乡三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植树造林和美丽乡村、产业发展和脱贫攻坚结合起来,采取强有力措施,将国土绿化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造林绿化用地,确保应绿尽绿。

  4.天然林得到有效保护,森林固碳释氧和水土保持能力大幅度提高,国土绿化综合效益明显增强。〔各地(市),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

  地县乡三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大力营造混交林,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

  5.党政机关带头,相关部门联动,军队、学校、企业先行,将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列入驻村工作队、寺庙管理委员会重要工作内容,将义务植树造林作为“先进双联户”评选的主要内容。〔各地(市)、林业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教育厅、国土资源厅、民宗委、强基办、综治办、国资委〕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划定相对固定区域,每年组织本辖区内党政军警民和社会各界开展义务植树,签订《包种包活责任书》;义务植树所需苗木费用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村(居)两委应将义务植树纳入村规民约,并与村民签订《包种包活责任书》;各驻村工作队、寺庙管理委员会和“先进双联户”协助村(居)两委做好义务植树。

  6.成片加大防护林、防沙治沙林、生态林、经济林造林。推行“适地适树、良种壮苗”“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林地实现应绿尽绿,非宜林地通过天然草场、灌木保护和植被恢复保持扩大绿色生态效应。〔林业厅、农牧厅、水利厅、各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

  林业厅、农牧厅会同各地(市),以各项生态建设工程为载体,着力推进规模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禁(退)牧还草,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三荒”绿化,政府对治理开发成果评估作价,给予合理补偿或按“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允许其经营。

  7.实施铁路公路沿线通道绿化工程。〔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各地(市)、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将有条件的项目区内的绿化工程措施整体纳入项目同步设计。

  8.推进村宅路水“四旁”植树乡村全覆盖。〔农牧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扶贫办〕

  地县乡三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将村宅路水“四旁”植树进行同步规划设计,纳入本地义务植树范围给予安排,所需苗木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9.突出城市周边、城乡结合部、小城镇、易地扶贫搬迁点、边境地区小康示范村环境绿化。〔住房城乡建设厅、扶贫办、民宗委、各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民政厅〕

  相关建设主管单位对本行业项目绿化工程措施进行同步规划设计,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10.抓好旅游景区、产业园区、公共场所的环境美化。〔各地(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

  相关建设主管单位将绿化工程措施纳入本行业项目规划设计,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11.支持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木本油料和林果种植、林产品加工。以造林支撑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以林木经济助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以加大造林护林投入和产出增加群众收入,以植树造林和林木开发助推脱贫攻坚。〔各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扶贫办、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局、质监局〕

  地县乡三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林产品开发利用、经济林种植等进行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12.实施“5级美丽示范”,每年建设1万个美丽农居示范户、500个美丽示范村、100个美丽示范乡镇,积极推进拉萨市、昌都市、林芝市、山南市森林城市建设,提升日喀则市、那曲地区、阿里地区城市绿化率。〔各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扶贫办、科技厅、水利厅〕

  全区海拔4300米以下地区,按照每50户农牧民户选取1户、每10个村选取1个村、每6个乡(镇)选取1个乡(镇)的比例开展植树造林,推进示范建设。拉萨市、昌都市、林芝市、山南市要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大力推进森林城市建设;日喀则市和阿里地区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着力推进绿色围城项目建设;那曲地区以增加绿色为目标,着力开展高寒地区林木种植试验。

  13.实施林业“万千百工程”,建设一批万亩人工造林、万亩防沙治沙林、千亩经济林、千亩林木种苗区。〔林业厅、各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

  各地(市)优先保障万亩人工造林、万亩防沙治沙林、千亩经济林、千亩林木种苗区等建设用地和工程用水;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14.保持全区森林持续增长势头,注重林木管理和保护,加强造林施工、抚育管护环节管理,形成 “点向面,管成线”的林木管护格局,确保植树造林的成活率、成林率和保存率。实施城市绿化树种、治沙树种和经济林树种成片造林。积极推行适生树种的栽培推广,加大适地适树的苗木培育,加大乡土树种的组培和适生优良树种引进。加强森林育林防火建设。〔林业厅、各地(市),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科技厅、农科院,武警西藏森林总队〕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造林、义务植树等各项国土绿化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人工林管护成效与群众管护收入挂钩,实现奖优罚劣。加强与各级科研部门和高等院校的合作,积极探索高寒地区造林技术。做好森林防火各项工作。

  15.推行生态政绩考核,完善植树造林补贴政策。〔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建立生态政绩考核制度,增加生态政绩在地方政绩考核中所占比重。地县乡三级政府对于群众自发开展的植树造林活动,实行“见坑给树、见绿给钱”的办法予以奖励,所需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16.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地“三权分置”,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对植树造林形成的人工林地,防护林工程造林形成的经济林,经营管理和收益交由当地群众或村居。对农牧民利用房前屋后闲置土地或自留地营造的林木给予补助和奖励。〔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各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扶贫办、水利厅〕

  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新造林地均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31号)精神,由县级国土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7.以现有规划为基本蓝图,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科技促进与顺应自然育林并重,因地制宜、以水定林,宜造则造、宜封则封,科学施策,大力营造混交绿林体系。按年编制造林作业设计,加大造林、育苗技术培训。〔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水利厅、农牧厅、环境保护厅〕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林业发展规划》为基础,加强对造林年度作业设计的规范化管理,注重作业设计和实地情况的有机结合,提高造林年度作业设计水平,大力营造混交林,有效提升人工林质量。结合当地实际,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农牧民造林实用技术培训。

  18.支持鼓励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参与和支持植树造林、国土绿化。(科技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科院)

  鼓励和支持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造林技术研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9.制定细化方案、分解任务,建立考核制度。〔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各地(市)、环境保护厅〕

    各级绿化委员会依据《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20.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的工作落实的责任制,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强化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绿化委员会牵头协调的机构职能。〔各地(市),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

  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县乡三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部门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都应将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作为本单位(部门)主要职责,作为美丽西藏建设的重要内容,开辟绿色通道,在政策和资金等多方面给予最大程度的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21.构建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投入、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林业厅)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造林绿化投入,研究制定支持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生态建设。

  22.地县乡三级政府将造林绿化列入年度预算,并与年度财力同比增长。(地县乡三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林业厅)

  地县乡三级政府按照事权,将造林绿化投入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并与当地财力同步增长。

  23.通过建立绿色基金和林改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助力植树造林;积极争取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政策支持国土绿化和林业产业发展。〔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金融办、财政厅,各地(市)、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商业银行、发展改革委、林业厅〕

  财政厅负责制定绿色信贷奖励政策,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撬动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制定国土绿化金融服务方案,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组织信贷资金对接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经济主体或重点项目,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改进国土绿化金融服务;金融办负责研究制定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造林绿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国土绿化项目纳入国家或自治区项目规划,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等;林业厅负责推进全区林权制度改革,建立重点项目库。

  24.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全民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的重大意义,大力倡导绿色文化、生态文化,唱响美丽西藏的绿色主旋律,努力营造造林绿化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一年接着一年干,一代接着一代干良好氛围。(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局,西藏日报、西藏电视台、西藏广播电台,各驻藏新闻媒体)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将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作为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内容进行大力宣传,尤其是要大力宣传在森林资源保护和造林绿化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唱响美丽西藏建设的绿色主旋律。

  25.加强军地融合和军民协作,共建高原绿色长城。〔民政厅、各地(市),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西藏公安边防总队、西藏公安消防总队、武警西藏森林总队,林业厅〕

  地县乡三级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当地驻军部队武警参与国土绿化,充分发挥当地驻军武警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每个驻军部队及武警划定一定范围的宜林地作为义务植树基地,并由各地绿化委员会与实施单位签订《包种包活责任书》。

  26.自治区政府督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开展专项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将开展植树造林、国土绿化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执行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和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严肃问责。(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监察厅)

  各级绿化委员会会同政府督查室、监察部门,每年对各地贯彻《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并将造林绿化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土绿化工作,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国土绿化决策部署和任务分工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措施,认真抓好国土绿化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业厅)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国土绿化工作的协调,及时跟踪各项任务的具体落实情况。各牵头单位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切实承担起具体任务的组织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全面推进。各参加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国土绿化。

  (三)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开展督促检查,适时提请自治区政府督查部门对各地(市)、各部门的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每年12月底前,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任务分工落实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及时报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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