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起草过程中有哪些主要考虑,法规的主要条款有哪些?西藏日报社记者就这些问题专访了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同志。
记者:《条例》内容具有许多西藏特色,如何评价此次立法实践?
答:地方立法重在解决实际问题,需要坚持“小切口、有特色”,这也是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此次立法立足西藏网络安全工作的实际,聚焦网络信息安全,就是要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起草、审议并通过这部法规,是“小快灵”立法的特点,也是党的全面领导的结果,反映了各族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
此次立法,从组织领导到立法过程,从立法思路到立法内容,都贯穿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十一个坚持”的原则要求,做到了党委领导有力、人民立场坚定、法治精神彰显,确保了地方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条例》,出台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依法治藏是新时代西藏工作的重要原则,解决主要矛盾和特殊矛盾都需要以法治为依托。当前,我区反分裂斗争已经进入应对重大风险的关键期,社会大局已经进入实现长治久安的推进期,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加注重以科学化的机制和常态化、法治化的理念,把反分裂斗争工作、维护稳定工作做在日常、做在基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条例》把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积累的许多有效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制规范,明确为有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将有利于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使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和行为自觉。
记者:《条例》在加强和保障西藏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方面,主要确立了哪些制度机制?
答:一是明确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体系。二是明确由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研究制定、指导实施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重要政策和举措,协调落实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三是明确由自治区网信部门统筹协调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处置、信息通报、执法协作等机制。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经信等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相关工作。四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投入,支持保障技术防护、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宣传教育等工作。五是明确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媒体、学校、宗教事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主体承担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六是鼓励全社会制作、传播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五史”及西藏地方与祖国关系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展示真实、立体、全面西藏等正能量信息。
记者:《条例》对有关主体设定了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对普通网络用户,《条例》规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义务,有权举报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接到的举报,并对举报属实且发挥积极作用的人员进行奖励。还规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的移动通信终端、计算机、存储介质等设备含有法律、法规和《条例》禁止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
对网络运营者,《条例》主要设定了5项义务。一是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发布审核监督制度。二是按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求,停止传输法律、法规和《条例》禁止的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三是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四是依法保护、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五是在显著位置开设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对网络群组建立者管理者,《条例》规定:通讯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其成员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传播法律、法规和《条例》禁止的信息,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限制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记者:《条例》规定了哪些禁止从事的行为?
答:《条例》规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下载、传播、转发下列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宣扬“藏独”组织的标识、成员的图像、言论、活动以及通过书籍、漫画、音乐、影像、游戏、地图等其他形式宣扬分裂主义、支持分裂势力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分裂活动、恐怖活动、极端活动的;(五)煽动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六)歪曲、诋毁西藏人权、文化、历史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状况,诋毁、抵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七)歪曲、诋毁国家民族政策、民族状况,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八)歪曲、诋毁宗教事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宗教政策、宗教状况、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或者宣扬邪教、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的;(九)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十)制作、散布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十一)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条例》还规定了4种禁止从事的上网用网行为:一是擅自建立或者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二是浏览明知含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内容的网站平台,下载、使用明知用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应用程序;三是组建、加入策划实施分裂、恐怖、极端活动和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四是组建、加入明知有分裂势力成员的通讯群组。
记者:《条例》针对禁止从事行为设定了哪些罚则?
答:一是针对制作、复制、发布、下载、传播、转发《条例》禁止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行为,统一由网信部门实施警告或者罚款处罚。二是针对4种禁止从事的上网用网行为以及网络群组建立者管理者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实施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三是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网络用户,明确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