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通告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全区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的矿藏开采、工程建设,以及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事项,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年)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为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各地(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二、委托权限
(一)将全区范围内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面积七十公顷以下的(不含七十公顷)自治区级草原审核权限(跨地市的除外),委托地(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审核。
(二)将全区范围内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权限(跨地市的除外),委托地(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审批。
(三)将全区范围内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草原的审批事项(跨地市的除外),委托地(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使用草原现状调查表》的技术审查,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市)林业和草原部门组织开展。
三、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通告。
四、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23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通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通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各地(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各地(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审核审批。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基本草原的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草原的建设项目,以及在草原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的旅游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对承接的审核审批委托事项实施再委托。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对委托项目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委托许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和标准。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许可,有无超期限、超权限许可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纠正,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项目较多、情节严重的,提前终止委托工作。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2月16日
附件:
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接受材料地址 | 联系方式 | 邮编 |
拉萨市林业和草原局 | 拉萨市城关区纳金东路38号 | 0891-6941787 | 850000 |
日喀则市林业和草原局 | 日喀则市吉林中路11号 | 0892-8835278 | 857000 |
山南市林业和草原局 | 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三湘大道18号 | 0893-7828777 | 856000 |
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 | 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平安路51号 | 0894-5827762 | 860000 |
昌都市林业和草原局 | 昌都市卡若区茶马南路3号 | 0895-4980179 | 854000 |
那曲市林业和草原局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浙江西路24号 | 0896-3820890 | 852000 |
阿里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 阿里地区噶尔县迎宾大道19号 | 0897-2829618 | 859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