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全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作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事项通告如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一、二款审核审批权限为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包含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下放的审批权限)的,委托各地(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一)将全区范围内占用、征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不含10公顷),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不含3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不含70公顷)林地自治区级审核权限(跨地市的除外),委托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所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内,以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审核。(二)将全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的审批权限(跨地市的除外),委托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审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技术审查,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市)林业和草原部门组织开展。委托时间为2022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并将及时向社会通告。自2022年5月9日起,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通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通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各地(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各地(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审核审批。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林地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森林内建设的旅游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对承接的审核审批委托事项实施再委托。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对委托项目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许可工作要求和标准;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许可,有无超期、超权限、超林地定额许可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纠正;对违法审批项目较多、情节严重的,提前终止委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