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先造后补 实施办法(试行)

  • 西藏自治区林业草原局
  •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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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八章  鼓励承包

第九章  奖励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筑牢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美丽西藏和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国土绿化的积极性,提升营造林质量,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推进国土绿化行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营造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造林先造后补是指区内外各类建设主体依照招投标等程序取得营造林资格,并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先行筹资营造林,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等完成营造林任务,对其承包工程的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通过各阶段验收后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营造林建设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管理、设计、建设、监理的单位、个人等。

第四条  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本着量力而行、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以水定林、量水而行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建设主体包括:

(一)各类企业;

(二)林(农)场;

(三)各类专合组织、营造林专业合作社;

(四)农牧民施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

(五)社会组织;

(六)个人;

(七)其他。

第六条  参与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类企业、林(农)场、专合组织、营造林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财务报告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并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二)农牧民施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具备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负责人身份证,提供财务报告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并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三)个人应具备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和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第七条  营造林先造后补地类原则上包括区内各类宜林地(非基本农田、非基本草地等功能性农用地),集中连片营造林面积原则上应在500亩(含本数)以上;除日喀则市山南市、阿里地区外,可放宽至200亩(含本数)以上。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前,将本县(区)下年度先造后补计划纳入营造林项目,包括地块、规模、地类、地貌、面积、位置、坐标等报地(市)林草局。

第九条  地(市)林草局每年8月底前,完成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审核工作,并报自治区林草局。

第十条  自治区林草局在营造林五年计划内,统筹安排年度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每年9月底前,完成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审定工作,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计划任务,明确投资规模和建设任务,并在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信息。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一条  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采取建设承包模式,除作业设计外,建设主体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项目安全、建设经费等负总责。

第十二条  作业设计由县(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聘请具有相应咨询资质的部门编制。编制设计应严格遵循国家规范、规程和《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建设作业设计规则》,且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三条  地(市)林草组织相关专家及政府监管部门,对作业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为批复依据,每年11月底前报同级发展改革委批复。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林草组织自治区、地(市)、县(区)对作业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为批复依据,每年11 月底前报地(市)发展改革委批复。

第十四条  地(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批复,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参与投标的建设主体应具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地(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负责建设主体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审查。

第十五条  县(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投资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工程招投标工作,地(市)林草局负责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程招投标工作。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投资4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项目全部交由农牧民施工企业、营造林合作社建设。

第十六条  招投标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与中标的建设主体签订《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建设合同》,包括造林面积、种苗来源、树种规格、配套设施、管护措施、投资额度、建设年限、质量标准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除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实施的,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主体应将作业设计、项目批复、项目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种苗资料、物资采购、抚育管护、历年检查验收报告和招投标等文字和影像资料归类建档,并报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检查验收、兑现资金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主体对项目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和林地、林木管护措施,防止人畜破坏,并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第二十条  建设主体按照造林成活情况及时进行补植(播)补造,第4-5年进行集中补植(播)补造的,竣工验收期延后2-3年。

第二十一条  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设计、监理、勘测、管理等间接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发展改革、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填报项目进度(调度)信息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体根据营造林面积配备相应的管护员,优先聘请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从事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管护、抚育等工作,原则上每100亩配备一名管护员,管护期限不得低于5年。建设主体应将管护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所在村组、是否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等信息登记造册并报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作业设计和项目合同,自治区、地(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等,逐项对照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批复作业设计,重点检查种苗(规格、种类、来源)造林成活率和造林面积,以及网围栏、水利配套设施、管护人员配备等情况。每年10月底前,自治区、地(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对当年营造林检查率分别达到30%、60%、100%,往年营造林检查率分别达到10%、40%、60%以上,并形成检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实行初验、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并按照投资额度、管理权限等,由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县(区)负责,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地(市)负责。自治区林草局负责对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应达到20%以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的第1年(9-10月),建设主体自行检查验收达到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的,提出验收申请,按照投资额度、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区)、地(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开展初验。重点验收营造林面积、成活率、种苗(种类、规格、来源)以及网围栏、水利配套设施、管护人员配备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的3年(9-10月),建设主体自行检查验收达到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的,提出验收申请,按照投资额度、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区)、地(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开展中期验收。重点验收造林合格面积、保存率、补植补造以及网围栏、水利配套设施、管护人员配备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的第5年,建设主体自行检查验收达到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的,提出验收申请,按照投资额度、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区)、地(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开展竣工验收。经核查达到成林标准的,按规定纳入新增林地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工作台账,汇总问题清单,并反馈至建设主体,督促抓好整改。整改结果作为验收和资金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资金从现有造林绿化资金及其他生态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资金拨付至地(市)财政部门,地(市)、县(区)财政、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将资金兑现给建设主体。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结余结转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的问题,组织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区)财政部门根据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补助标准、中标合同和绩效评估、检查验收结果和县(区)林草部门资金申请文件,按照比例和时限,审核无误后将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补助资金兑现给建设主体。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  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初验合格的,于当年或次年兑现合同约定总金额的30%;中期验收合格的,于当年或次年兑现合同约定总金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的,于当年或次年兑现合同约定总金额的20%。

第三十五条  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主体应当进行整改。经整改重新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兑现资金。

第三十六条  金融部门制定出台支持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建设主体的金融优惠政策,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满足融资需求。

 

第八章  鼓励承包

 

第三十七条  鼓励个人、村级组织、合作社、企业等承包宜林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开展植树造林。

第三十八条  申请承包宜林荒山荒坡、荒滩荒地植树造林的,应具有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以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经营权权属证明。

第三十九条  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合同之一的,可作为土地权属证明。

第四十条  承包荒山荒坡、荒滩荒地植树造林的,参照《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经第3年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权颁证,并给予一次性补助。根据地形、地类和造林难易程度等,经济林每亩补助1500-2200元,生态林每亩补助1500-2000元,所需资金从现有营造林资金渠道内解决。

 

第九章  奖励处罚

 

第四十一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建设实施情况,对建设主体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四十二条  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的,对建设主体给予表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林草工程建设。

第四十三条  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被评为不合格的,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以及管护措施不到位影响造林质量的,将建设主体列入黑名单,停拨建设资金,3年内不得承建林草工程项目,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回经济损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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