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拉萨1月24日讯(记者 张猛 王雨霏 洛桑旦增 郑璐 袁海霞)1月24日上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全票通过《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首部关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在自治区人大举行的《条例》通过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介绍了制定《条例》的背景意义和过程、原则、学习宣传等;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勇扎进一步介绍了《条例》的框架结构、内容特点以及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工作机制、具体举措等。
据介绍,《条例》共十章六十八条,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西藏打造成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重要指示精神,以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为目标,以科学规划为统领,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载体,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为支撑进行结构和内容安排,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与义务。《条例》还规定每年8月为自治区生态文明宣传月。
在谈到制定《条例》的背景和意义时,周亦峰表示,西藏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制定出台一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对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引导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用法治的力量引领和推动西藏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在介绍《条例》的内容特点时,勇扎说,《条例》充分体现了西藏特色,紧密结合我区实际需要,对实施冰川、江河湖泊、森林草原保护及自然保护地、极高海拔生态搬迁、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种保护等作出规定;对国家确定的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保护和修复、藏东南高原生态保护和修复、“两江四河”造林绿化与综合治理、青藏高原矿山生态修复等重大生态工程作出规定;对弘扬民族传统优秀生态智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新闻发布会上,周亦峰、勇扎还分别回答了中央驻藏媒体和自治区媒体记者的提问。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同志主持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