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国家级核查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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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3-29 13:12:1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国家级核查结果的通报

办造字〔2013〕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林业厅(局):
为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完善造林补贴试点政策,在省级验收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开展了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国家级核查工作。本次核查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福建、湖南、四川、甘肃等7个省区的17个试点县、31个乡镇、280个小班,抽查造林面积39862.6亩。现将有关结果通报如下:

一、主要核查结果

(一)省级验收。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省级验收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12〕117号)要求,各试点省区均开展了造林三年后的省级验收工作。20个试点省区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实际完成造林329.86万亩,省级验收保存率为97.1%。

(二)国家级核查。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国家级核查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12〕233号)要求,核查显示河北等7省补贴试点造林保存情况较好,除个别省外,保存率均在95.0%以上。

三、主要成绩

(一)补贴试点造林完成情况良好。2010年安排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3.15亿元,其中直接补贴2.85亿元,间接补贴0.3亿元。根据试点省上报统计,2010年补贴造林实际完成329.86万亩,其中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289.51万亩(乔木林144.59万亩,灌木林43.44万亩,木本粮油经济林84.24万亩,水果、木本药材等其它经济林9.28万亩,新造竹林7.96万亩);迹地人工更新40.35万亩。大部分试点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实施方案编制、政策宣传、造林主体落实、公示公告、作业设计与审批、施工管理、检查验收、资金兑现、档案管理等工作,积累了经验。

(二)造林积极性和造林质量明显提升。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政策使没有纳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的地区得到了中央财政造林资金支持,原处于观望状态的造林主体纷纷投工投劳在承包的山地中开展造林,全社会参与造林绿化的氛围更加浓厚。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实行先验收后分两期拨付,与造林保存状况挂钩,造林主体更加注重造林质量,管护积极性大大提高,良种壮苗、先进林业实用技术得到推广使用,造林质量明显提升。

(三)林业合作组织的组建进程明显加快。由于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将林业合作组织作为补贴对象,各地优先安排林业合作组织造林任务,进一步催生了林业合作组织,推进造林组织方式由一家一户、小规模的分散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有利于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降低了造林管理成本,巩固和发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四)造林机制创新和规范管理取得新突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突破了过去中央资金只对国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油茶等造林给予补助,其它经济林、用材林、竹林造林、更新没有补助的政策,不论营造生态林还是商品林,只要纳入造林补贴计划就给补贴;突破了过去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退耕还林除外)没有工作经费的政策,明确规定对试点县组织开展补贴造林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5%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突破了过去先拨付资金后开展造林的资金兑付和组织管理机制,实行自愿申报、合同管理、按标准设计、按设计施工、验收合格后报账制度,从政策、管理机制上保证了造林质量和成效。

四、存在的问题
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省区执行补贴政策不到位,直接补贴资金没有按规定分两次拨付,而是一次性拨付到造林主体;一些省区造林补贴对象与现行政策不符,补贴造林类型与实施方案不符;一些省区补贴造林管理不到位,县级检查、省级验收质量不高,个别地方营造林质量有待提高。
各试点省区要高度重视造林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到位,严格按照试点政策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补贴造林试点工作,为完善造林补贴试点政策,加快推进造林绿化,提升造林质量,如期实现林业“双增”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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