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陋习”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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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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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食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陋习”知识问答


1.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主要考虑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当前,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团结奋战,正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讲话明确提出要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任务要求,并作出重要部署。栗战书委员长要求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深入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尽快对有关法律进行研究,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近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媒体也呼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既要修订主要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需修订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这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原则性的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

该决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订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实时的法律保障。同时,对于长远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2.《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规范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对“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其他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是一个制度短板和漏洞。从这次疫情防控以来的舆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赞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确立了原则,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增加了处罚力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三有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3.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答:一是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二是还有一些野生动物,如梅花鹿、鹌鹑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已有了较大规模的人工繁育数量,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和更新的目录执行。三是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决定》的上述规定,既贯彻体现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精神,又从实际出发,不至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和食用性的家畜家禽业规范发展带来大的影响,同时尽量减少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冲击。

4.《决定》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答:当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野味产业”规模庞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包括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和活动,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据此,《决定》作了如下明确规定: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的野生动物,必须严格禁止。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交易、运输行为。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5.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决定》方面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项《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决定》有效实施。一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决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二是,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三是,本《决定》的出台实施,可能会给部分养殖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四是,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还需要强调的是,解决滥食野生动物问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体社会成员都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下一步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有哪些考虑?

答:按照党中央关于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项《决定》。我们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修改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和保障。下一步,我们要抓紧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初步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拟将这一修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是修改动物防疫法,这一修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预计近期可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经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今年需要加快工作进程。四是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立法修法问题,适时启动有关立法修法工作。

7.《决定》实施后,哪些野生动物的特定种群还可以继续被食用?

答:自2020年2月24日开始,以下野生动物的特定种群,经检疫合格后可以继续被食用。

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8号)和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0号)中的25种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三线闭壳龟、大鲵、胭脂鱼、山瑞鳖、松江鲈、金线鲃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安南龟、黄缘闭壳龟、平胸龟、黑池龟、暹罗鳄、尼罗鳄、湾鳄、施氏鲟、西伯利亚鲟、俄罗斯鲟、小体鲟、鳇、匙吻鲟、唐鱼、大头鲤、大珠母贝),列入《水产新品种名录》的牛蛙、美国青蛙的人工繁育种群,以及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经检疫合格后,均可食用。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的野生种群,仍需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和运输。逃逸至野外的列入《水产新品种名录》中的牛蛙、美国青蛙等,可以依法猎捕,经检疫合格后也可以食用。

二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948号)的鳖、乌龟等爬行类动物的野生种群、人工饲养种群以及人工繁育种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经检疫合格后也可食用。

8.《决定》实施后,能否以非食用目的继续人工繁育不允许被食用的野生动物?

答:《决定》并未禁止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活动。据此,对人工繁育许可证上没有标明以食用为目的的,无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相关从业者可继续开展有关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但不得为食用目的继续出售、运输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

9.《决定》实施后,能否以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其他野生动物?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决定》没有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做出任何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据此,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从业者可以依法以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但须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检疫检验特别是防疫工作。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按规定经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检疫证明和其他相关文件后,可以用作展示、药物、宠物、生产毛皮等。

10.我们需要采取哪些执法措施来贯彻落实《决定》?

答:要抓住《决定》公布施行的有利时机,集中调配力量,在野生动物重要分布区、栖息地,实行分区划片,明确保护责任,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特别是在候鸟大规模集群的越冬地、繁殖地、迁飞通道,要加密保护哨站、巡护线路的设置,进一步加大野外巡护看守力度,全面清除鸟网、猎套等非法猎捕工具,切实维护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安全。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网络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市场上摆卖食用野生动物的摊位、门店、野味餐馆等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查封,对网络发布的食用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和其他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广告一律依法予以清除,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和网络空间;对违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加大查验追踪力度,依《决定》加重处罚,切实有效阻断非法交易链条。要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广泛收集违法犯罪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对大案要案一追到底,摧毁犯罪团伙,从严加重惩处,形成强大的震慑声势,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

11.我们如何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

答:我们要对本区域所有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机构,开展一次彻底的检查整顿。对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机构,依法加重处罚;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且人工繁育许可证上标明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为食用目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我们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须一律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其人工繁育种群管理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或者《水产新品种名录》,我们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也一律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今后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对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机构,已取得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许可证件和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

12.我们如何加强野生动物利用管理和后续监管?

答: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我们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口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依法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列明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建立科学评估机制,经审核确认来源合法、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予以批准,并须在批准文件中明确要求申请人依法接受检验检疫,有效防范疫源疫病的传播和扩散。同时,要加强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后续监管,防止滥用、虐待等不当方式,坚决杜绝假借合法渠道从事非法交易活动和食用的行为。要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政策学习和专业培训,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质量,对行政许可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决不姑息。

13.我们如何完善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

答:我们要按照《决定》精神,对有关法规、规章体系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或与《决定》不相符的,积极争取立法机关、人民政府尽早进行修改和完善。重点要加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进度,积极推进《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抓紧制定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用标识等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立法机关及时研究修订地方保护法规,适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执行情况调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策略,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14.我们如何科学妥善处置后续事宜?

答:在推进《决定》贯彻执行过程中,我们要对可能面临的野生动物收容安置和一定补偿等问题预先进行研判,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要依据物种习性和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并对从业机构和人员做好解释说明,加强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科学稳妥实施。重点地区还要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化解隐患,严防出现违法出售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等行为。

15.我们如何强化《决定》的宣传工作?

答:我们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和公众教育,会同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大力宣传出台《决定》的重大意义,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通过举办专题宣传、专家讲解、进校园、进乡村等活动,科学解读滥食野生动物对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倡导绿色、健康、文明的饮食理念。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广泛争取理解和支持。积极发挥各类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共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新局面。

16.《决定》生效后继续以食用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违法?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在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后,无论以何种目的,继续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势必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7.人工繁育从业者可否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放生?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19年2月2日,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发布专门通知,加强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放生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行野外放生。考虑到养殖动物的种类和规模,放生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的生态、安全和法律问题,所以人工繁育从业者不能随意将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放生。

18.人工繁育从业者能否放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饿死?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停止喂食放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饿死,显然属于虐待行为,人工繁育从业者依法不能停止喂食。

19.获得一定补偿是不是合法人工繁育从业者的法定权利?

答:《决定》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据此,合法养殖户可以依法获得一定补偿。

20.给付补偿是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答:《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据此,行政机关对撤回行政许可给人工繁育从业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一定补偿。

21.补偿对象包括人工繁育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吗?

答: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仅规定了对“受影响的农户”给予补偿,但《决定》与《行政许可法》并不冲突,而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因此,“受影响的农户”和被许可人均有权利要求补偿。

22.究竟由谁来承担补偿义务?

答:根据相关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审批权限属于省级政府的主管部门,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义务,也应当由作出审批决定的机关承担。

23.补偿是否属于“行政赔偿”?

答: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撤回行政许可系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等法律规定合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虽然依法应当给予补偿,但不能适用《行政赔偿法》规定程序和赔偿标准。对于行政机关不予补偿需要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理由。

24.补偿标准与实际损失数额是否相当?

答:行政补偿的标准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标准暂时没有统一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对于因撤回行政许可造成的损失,补偿标准以实际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合理确定。由于经营活动中的预期收益、贷款利息等均不属于补偿范围,所以补偿标准一般会低于实际损失数额。

25.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何补偿?

答:根据《决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动物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补偿规定执行。

26.谁来收容安置检查整顿中没收或者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据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收容安置为贯彻执行《决定》规定而在检查整顿中没收、救护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27.为什么我国允许食用牛蛙和美国青蛙,却禁止食用人工繁育的虎纹蛙、棘胸蛙、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等?

答:牛蛙和美国青蛙均为外来物种,在我国不存在野生种群,只存在人工繁育种群,且此类物种已被列入我国《水产新品种名录》,按水产新品种管理,依法可以食用。

虎纹蛙、棘胸蛙、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则原产于我国,在我国既有野生种群又有人工繁育种群,其中虎纹蛙为我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棘胸蛙、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为“三有动物”。作为两栖类动物,只要未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水产新品种名录》或者《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其人工繁育种群就被禁止食用,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和运输也同样被禁止。

28.为什么我国禁止食用人工繁育的竹鼠?

答:花白竹鼠、大竹鼠、中华竹鼠、小竹鼠是“三有动物”,在我国被大规模人工繁育。科学研究表明,此类动物携带的病原体较多,食用也许会影响人的身体健康。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依照《决定》的规定,只要花白竹鼠、大竹鼠、中华竹鼠、小竹鼠未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其野生种群、人工饲养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就被禁止食用,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和运输也同样被禁止。

29.为什么我国禁止食用人工繁育的豪猪?

答:豪猪是“三有动物”,在我国被大规模人工繁育。科学研究表明,此类动物携带的病原体较多,食用也许会影响人的身体健康。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依照《决定》的规定,只要豪猪未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其野生种群、人工饲养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就被禁止食用,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和运输也同样被禁止。

30.为什么我国禁止食用人工繁育的蛇类?

答:有些种类的蛇,如眼镜蛇、滑鼠蛇等,在我国已被大规模人工繁育。科学研究表明,此类动物携带的病原体较多,食用也许会影响人的身体健康。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依照《决定》的规定,只要有关蛇类未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其野生种群、人工饲养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就被禁止食用,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和运输也同样被禁止。不过,经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检疫合格的,相关蛇类的人工繁育种群可作非食用性的利用。

31.为什么我国禁止食用人工繁育的果子狸?

答:果子狸是“三有动物”,在我国已被大规模人工繁育。科学研究表明,此类动物携带的病原体较多,食用也许会影响人的身体健康。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依照《决定》的规定,只要果子狸未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其野生种群、人工饲养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就被禁止食用,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和运输也同样被禁止。

32.为什么我国禁止食用人工繁育的海狸鼠?

答:海狸鼠在我国已被大规模人工繁育。科学研究表明,此类动物携带的病原体较多,食用也许会影响人的身体健康。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依照《决定》的规定,只要海狸鼠未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其人工繁育种群就被禁止食用。

33.人工繁育的貉、银狐、北极狐、水貂等动物能用做食物吗?

答:貉、银狐、北极狐、水貂在我国被大规模人工繁育,用来生产毛皮,传统上不作食用。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依照《决定》的规定,即使将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适用《畜牧法》的规定,作为家畜来管理,估计国家也不会允许作为食物来利用,但可被允许作非食用性的利用。

34.人工繁育的野猪、梅花鹿、马鹿、非洲鸵鸟、大美洲鸵(美洲鸵鸟)、鸸鹋(澳洲鸵鸟)、疣鼻栖鸭(野鸳鸯、番鸭)、绿头鸭(野鸭)、环颈雉(七彩山鸡、野鸡、雉鸡)、火鸡、珠鸡(珍珠鸡)、石鸡(美国鹧鸪)、蓝孔雀、蓝胸鵐、鹌鹑有希望继续食用吗?

答:野猪、梅花鹿、马鹿、非洲鸵鸟、大美洲鸵(美洲鸵鸟)、鸸鹋((澳洲鸵鸟)、疣鼻栖鸭(野鸳鸯、番鸭)、绿头鸭(野鸭)、环颈雉(七彩山鸡、野鸡、雉鸡)、火鸡、珠鸡(珍珠鸡)、石鸡(美国鹧鸪)、蓝孔雀、蓝胸鵐、鹌鹑在我国已被大规模人工繁育。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依照《决定》的规定,只要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其人工繁育种群就会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就会按家禽家畜对待,经检疫合格也会被允许食用。未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前,依法禁止食用,只能作非食用性的利用。

35.人工繁育的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海狸鼠能否作非食用性的利用?

答: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海狸鼠在我国已被大规模人工繁育。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依照《决定》的规定,无论是其人工繁育种群还是野生或者人工饲养种群,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检疫合格,均可作非食用性的利用。

36.人工繁育的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等能否做家养宠物?

答: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等鸟类在我国被大规模人工繁育,主要用作观赏。对于人工繁育的上述鸟类,只要检疫合格,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用作家养宠物。如果未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只要检疫合格,无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直接入市。

37.人工繁育的蝎子、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京蚁、蜈蚣是否允许被食用?

答:蝎子、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京蚁、蜈蚣在我国被大规模人工繁育。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依照《决定》的规定,只要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其人工繁育种群经检疫合格后即可允许食用。未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前,经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检疫合格的,只能用作非食用性的利用。

38.人工繁育的猕猴、食蟹猴等灵长类动物能用作实验动物吗?

答:猕猴、食蟹猴、黑猩猩、绒猴等灵长类动物在世界范围内均作为实验动物来进行造福人类的医学研究等。猕猴、食蟹猴在我国已被大规模人工繁育,经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用作实验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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