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法律修改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按照国务院对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我局对《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林规发〔2012〕245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