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核审批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
2、《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
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护字〔2017〕64号)
5、《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12号)
6、《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7、《自治区审改办核定林业厅权力责任清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内修筑设施审核审批事项。
三、受理机构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四、办理机构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湿地管理办公室)。
五、办理条件
拟在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齐全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拟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3、拟建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修筑设施的文件;
5、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建设施的意见及与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如涉及保护区社区的,还应有与社区签署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
6、由技术咨询单位编制、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影响及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
7、公示材料,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日报上对拟建设施进行公示。
七、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或区政务服务运行平台报送。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从报送材料齐备正式受理计。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超过30日,不计入审核审批时限。
十、审批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