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中国林业网
  •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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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8年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科字〔2018〕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质检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林木制品质量提升的意见》(国质检监联〔2017〕313号),推进林业标准化生产,提升林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林科发〔2014〕5号)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8年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林木种苗、木竹藤及其制品、经济林产品、林化产品等生产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
  2.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简表、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材料汇总表(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行政许可的,还应提供许可证明复印件。
  4.关于标准化生产状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主要产品及其执行标准、企业标准化人员情况、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等。
  5.国家监督抽查检验、行业监测或地方抽查检验报告。
  6.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各级政府(部门)标准奖励的证明材料,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有效证明材料,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7.申报企业应签署“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单位自我承诺书”(见附件1),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
  (二)申报数量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已获得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并已超过期限需要复审的企业,可以继续申请;复审的企业不受申报数量限制。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2018年7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提交《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书》、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简表、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材料汇总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与电子版。
  2.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并会同省级质监部门形成推荐意见,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我局林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研究中心。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
  联系人:科技司  程强
  电  话:010—84238708
  联系人:林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研究中心  段新芳
  电  话:010—62888324  62889133
  邮  箱:ax@caf.ac.cn  xfduan@caf.ac.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东小府1号中国林科院木材
  工业研究所
  邮  编:100091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书

  2.2018年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简表与申报材料汇总表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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