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审核审批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审批事项。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26年1月27日至2029年1月26日止。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并将及时向社会通告。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26年1月27日起,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通告委托的审批事项,请符合本通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所在地(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办以上审批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各地(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审核审批受委托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对承接的审核审批委托事项实施再委托。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对委托项目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地(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许可工作要求和标准;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审核审批,有无超期限、超权限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纠正;对违法审批项目较多、情节严重的,提前终止委托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