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 小编将用一组漫画展示 在非法集资的“链条”中 各方会遭受的损失或会受到的处罚 通过对《条例》的学习 共同提升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 发起非法集资人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会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条例》明确规定,对非法集资人,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受害者 《条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意味着,如果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财产不能全部被追回,损失最终由参与人自己承担。在面对高利诱惑时,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冷静分析,守住自己的钱袋子,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非法集资协助人 利用亲情诱骗、聘请明星代言等方式骗取信任,是非法集资诈骗的惯用伎俩,也是风险蔓延的重要渠道。《条例》明确指出,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属于资金清退来源,需要退回。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非法集资相关人员 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范围,《条例》明确提出,在处置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科学精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利于维护金融运行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进人民群众福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会依法给予记过处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