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和《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藏政发〔2017〕144号)中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的工作要求,经湿地名录筛选、征求各地(市)和相关厅(局)意见等程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完成了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认定的前期工作。
依据《西藏自治区湿地认定和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第二批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2月7日起至12月13日止。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反映公示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本人真实姓名。
联系人:张 宏、杨 维
联系电话:0891-6814765、13628723492。
附件:拟认定第二批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基本情况表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