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 局政策法规处
  •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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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验收方法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美丽西藏和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加强全区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的管理与监督,切实提高营造林质量和成效,根据《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先造后补实施办法(试行)》,按照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评价的原则,验收全区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实绩与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对象

经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批复,并按要求招投标,由建设主体或委托农牧民施工企业建设的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承包宜林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开展的植树造林。

第三条  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造林面积、成活率、保存率、补植(播)补造率、种苗(种类、规格、来源)以及网围栏、水利配套设施、管护人员配备情况。

第四条  验收组织

根据国家、自治区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按照《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先造后补实施办法(试行)》、作业设计和项目合同,由自治区、地(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逐项对照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项目实行初验、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并按照投资额度、管理权限等,由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县(区)负责,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地(市)负责。

第五条  验收程序

(一)初验。项目实施第1年(910月),建设主体自验达到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的,提出验收申请并附自验资料,按照投资额度、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区)、地(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开展初验。重点验收造林面积、成活率、种苗(种类、规格、来源)以及网围栏、水利配套设施、管护人员配备情况。

(二)中期验收。项目实施第3年(910月),建设主体自验达到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的,提出验收申请并附自验资料,按照投资额度、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区)、地(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开展中期验收。重点验收造林合格面积、保存率、补植(播)补造率以及网围栏、水利配套设施、管护人员配备情况。

(三)竣工验收。项目实施第5年,建设主体自验达到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的,提出验收申请并附自验资料,按照投资额度、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区)、地(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造林合格面积、保存率、补植(播)补造率以及网围栏、水利配套设施、管护人员配备情况。经核查达到成林标准的,按规定纳入新增林地管理。

(四)抽验。自治区林草局按照《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先造后补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负责对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验形成抽验报告。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注重问题反映,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章 验收方法

 

第六条  资料收集

收集作业设计、项目批复、招投标、项目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种苗来源及两证一签、物资采购合同、抚育管护、验收等文字和影像资料。

第七条  抽样

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 20832013)《西藏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西藏自治区林业厅,2012年)等相关规定在小班内机械布设样行进行抽样。样行调查的株数比例:当小班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抽样株数占小班总株数的5%以上;100450亩应占3%以上;450亩以上不少于2%

第八条  小班核查

采用GPS进行现地核对和面积实测,小班实测数达100%。现地核实小班(地块)位置是否与批复的作业设计相一致。核实造林面积,误差>5%时以实测面积为准,误差≤5%时以作业设计面积为准。

第九条  成活率(保存率)调查

根据造林小班大小、形状,机械布设抽查标准行,当小班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抽样株数占小班总株数的5%以上;100450亩应占3%以上;450亩以上不少于2%。以小班为单位,以样地内应有栽植穴为样本量,逐穴检查,分别记录活、死(缺)株数量,计算成活率(保存率)。按穴造林的,每穴按1株计。

第十条  造林密度调查

以小班为单位,调查造林密度、补植密度是否达到批复的作业设计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当小班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抽样株数占小班总株数的5%以上;100450亩应占3%以上;450亩以上不少于2%。以小班为单位,实测株行距。

第十一条  种苗质量调查

调查是否按批复的作业设计和合同约定的种苗(种类、规格、来源)进行造林;是否按照就近育苗、就近造林的要求,优先使用当地扶贫苗圃及农牧民苗圃培育的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的种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疫规定且在西藏本地苗圃培育过渡两年以上,并生长良好的适生树种。

检查种苗检验证、种苗检疫证、种苗产地标签,现地调查种苗的苗龄、苗高、地径、生长发育状况等指标。

第十二条  管护情况调查

调查管护合同签订情况,调查按照实施办法配备管护人员的数量和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及对管护情况掌握度;调查规定管护期内的(从造林当年起计算时间为5年)管护成效;调查管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人畜破坏现象;调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调查农牧民自评、互评及村委会考评考核管护机制。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括成效、施工、管理3类指标

(一)成效指标包括面积核实率、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

面积实施率:实施面积占作业设计面积的百分比。面积实施率为100%,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初验造林成活率:造林成活株数占总造林株数的百分比。造林成活率在85%以上(含85%)为合格,成活率在41%85%(含41%),为不合格,须补植(播);成活率在41%以下,为失败,须重新造林。

中期验收、竣工验收株数保存率:保存株数占总造林株数的百分比。株数保存率在80%以上(含80%)为合格,在80%以下为不合格。

(二)施工指标包括按设计施工率、补植(播)补造率、抚育率、管护率

按设计施工率:按设计施工的小班面积占作业设计面积的百分比。调查实际造林小班与批复的作业设计的位置、范围、树种、种苗类型、种苗规格、种苗来源、种苗质量及配置、造林密度、整地方式和规格、施肥、抚育措施及辅助设施建设等是否一致。

补植(播)补造率:补植(播)补造数占应补植(播)补造数的百分比。成活率在85%以上(含85%)为合格,成活率在41%85%(含41%),为不合格,须补植(播);成活率在41%以下,为失败,须重新造林。对第45年进行集中补植(播)补造的,竣工验收期延后23年。

抚育率:小班抚育面积占作业设计面积的百分比。建设主体每年按批复的作业设计和合同约定实施的抚育次数、抚育内容(补植、补造、补播、修枝、松土、锄草、施肥、灌溉方式、灌溉次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

管护率:实施有效管护措施的小班面积占作业设计面积的百分比。调查是否有管护合同、管护台账,是否按照100/人配备管护人员;是否按年度落实管护责任;是否按批复的作业设计要求运行、维护相应管护设施;是否有明显的人畜破坏现象;是否采取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三)管理指标包括转包分包、资金规范使用、建档

转包分包:核查建设主体是否严格按《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先造后补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是否存在违规将建设工程整体转包、拆分工程进行分包。

资金规范使用:核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对工程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规定,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私分等问题,是否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建档:核查是否有文字及图、表(卡)等基本技术资料,并符合相关技术规程和重点工程营造林档案管理要求;是否有监理组织机构、监理管理资料和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

初验营造林面积和成活率合格,中期验收、竣工验收造林面积和保存率合格,方可开展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得分=成效指标得分+施工指标得分+管理指标得分。

评价结果按分数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其中:评价结果10090(含90)分为优良、9070(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低于70分者不得进入下一验收阶段。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验收责任

实行验收责任制,验收小组组长对验收结果负总责,验收小组成员负相应责任。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将验收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结果反馈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验收中发现的造林面积不符,成活率、保存率不达标,补植(播)补造不及时等情况,应停拨工程建设资金,书面送达整改通知并指导建设主体整改,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奖励

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的,对建设主体给予表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林草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处罚  

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被评为不合格的,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以及管护措施不到位影响造林质量的,将建设主体列入黑名单,停拨建设资金,3年内不得承建林草工程项目,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回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其它

营造林工程检查验收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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