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申报的通告

  • 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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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西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藏财税〔201620号)相关规定,原缴纳至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专户(户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开户行: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30000001018010373177),因故多缴或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需申请退库的,由我局汇总实际发生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金额,收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为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需提供的资料

(一)缴款单位的退还申请,说明退还的原因、金额、退还账户等;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时银行回执单、我局财务部门开据的收据;

(三)多缴部分需退还的,还需提供已办理的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

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二、通告期限

本通告期限为60日。

三、受理机构、地址、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受理地址:拉萨市林廓北路22号
       联系方式:0891-6839010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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