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暂行)》解读

  •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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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一) 文件出台的背景

在《西藏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暂行)》未出台以前,西藏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主要依据《区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藏农厅发〔2014〕84号)要求办理,2020年6月19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2〕2号》,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局积极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于2022年12月16日印发通知将由自治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地(市)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区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藏农厅发〔2014〕84号)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西藏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要求,为加强西藏自治区草原征占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核审批内容,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亟需出台新的西藏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二) 文件出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区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藏农厅发〔2014〕8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2〕2号)《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通告(2022年12月16日)》

(三) 文件出台的目标和任务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草原征占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核审批内容,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保护西藏自治区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审核审批范围及权限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是指工程建设、矿藏开采等项目,确需征占用草原,经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

1.草原属性判定

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地类认定细则》,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不包括沼泽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3个二级类。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的范围应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

2.审核审批管理权限

1)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项目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审批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项目征用使用草原指改变草原属性,在草原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开采矿藏等行为。

审核审批权限:征用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地(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核。

2)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审核审批权限:临时征占用草原四十公顷(含四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征占用草原四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含七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批;临时征占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地(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3)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草原的审批

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科研、试验、示范基地;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

审核审批权限:使用草原四十公顷(含四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使用草原四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含七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批;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地(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二)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

草原征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并按并按以下要

求提供申请材料。

1.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4份原件)。

2)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证明复印件;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复、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4)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拟征占用草原涉及的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不能提供草原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供草原权属证明,国有草原且未承包到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国有草原且已承包到户的,由村(居)委员会出具;涉及集体草原的,由草原所有权单位出具。

5)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涉及集体草原的,由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和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涉及国有草原的,由申请单位与草原使用权者和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补偿标准应当符合西藏自治区、地(市)、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规定。

6)拟征占用草原区域范围矢量数据坐标图(使用当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7)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自然保护地内草原的,提交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同意的批文或意见。

8)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矿产资源勘探和矿藏开发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草原的,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勘探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符合相关规定的农牧区农牧民申请宅基地建设涉及使用草原的,应当办理审核手续。农牧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依法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文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2.临时占用草原的,除提供本条第1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3.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本条第1款规定的全部材料。

(三)审查与决定

有审核审批权的县(区)、市(地)和自治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权限,对属于本级审核审批的使用草原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处:拉萨市林廓北路22号,联系方式:0891-6568522。

拉萨市林业和草原局:拉萨市城关区纳金东路38号,联系方式:0891-6363942。

日喀则市林业和草原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中路与吉培林路交叉口南面,联系方式:0892-8837698

山南市林业和草原局:山南市乃东区香曲西路45号,联系方式:0893-7828777。

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林芝市巴宜区建设路13号,联系方式:0894-5827763。

昌都市林业和草原局:昌都市卡若区昌都西路133号,联系方式:0895-4980179。

那曲市林业和草原局:那曲市色尼区浙江西路北50米综合办证大厅大楼5楼,联系方式:0896-3820895。

阿里地区林业和草原局:阿里地区噶尔县迎宾大道19号,联系方式:0897-2827232。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审核审批权限发生了变化,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充分响应“放管服”要求,将七十公顷以下永久使用草原和70公顷以上临时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权限委托各地(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批;二是申请材料发生了改变,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办理草原征占用申请条件不要求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三是增加了基本草原相应内容,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四是根据西藏自治区特点,增加了“第十二条”内容,对国家和自治区紧急状态下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草原审核审批手续可予以豁免,边境地区建设项目需征占用草原,在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补偿安置承诺书的前提下,以下项目可边报批边建设:国防、外交建设项目,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立项的重点项目,地(市)、县(区)立项实施的边境村建设项目。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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