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业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定不移地把林业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向深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厅实际制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党组及其领导班子和成员,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和区党委、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推进林业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党组要科学划分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和其他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党组领导班子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全面领导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党组领导班子责任
(一)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1.强化工作领导。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林业工作的总体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区党委、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2.严明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自觉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统筹推进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定期研究有关情况,及时解决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同步提出廉政要求。
4.细化任务分工。建立起各部门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对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议决事项进行检查督办。会同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每季度汇总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备案。政工人事处要担负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深化党务公开工作,协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关党委要结合党建工作,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点,推进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要积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中心任务,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强化对厅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对厅党组及其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政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与党组的主体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相互削弱,必须相互协调、共同促进。
(二)选好用好干部
1.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民族地区好干部具体要求贯彻到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全过程。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拓宽干部选任视野,选拔任用政治强、干实事、破难题、谋发展、人清廉的干部,做到选贤任能、用当其时、知人善任、人尽其才。
2.严格组织程序。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在干部动议、确定考察人选、确定拟任职人选等环节,坚持班子成员共同酝酿,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机制。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对反映问题未经核查的不得决定任用,对经核查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3.强化用人监督。认真落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用人不正之风和用人腐败问题及时组织力量核查,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发生。对选人用人上的违纪腐败行为决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4.强化干部监管。健全干部经常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诫勉函询等管理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1.创新廉政宣传。强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建立反腐倡廉大宣传格局,积极主动应对和引导舆论,重要舆情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强化廉政教育。扎实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剖析重大典型案件,以案反思、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四)深化作风建设
1.坚持常抓不懈。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毫不放松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的贯彻落实,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 。
2.强化制度约束。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公务出差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坚决刹住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超标配车、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
3.整治顽症痼疾。针对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吃拿卡要”和“庸懒散奢”等现象,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其中的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五)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科学配置权力。进一步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探索建立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工作制度,构建“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结构,健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制约机制。
2.开展风险防控。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和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体系、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体系、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体系,深入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3.强化党内监督。认真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函询约谈、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结合实际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执行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1.坚决支持“三转”。进一步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兼任其他职务,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2.领导案件查处。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查案工作的领导,为查办案件提供人力物力保障。不干预办案,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查案工作,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发生在党员干部队伍中的腐败案件,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3.关心纪检干部。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纪检监察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工作条件,激励纪检干部坚守责任担当,在监督工作中敢于动真碰硬。
(七)强化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1.加强检查考核。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 完善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党组班子成员带队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2.强化结果运用。每年检查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通报,整改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连续两年检查考核排名靠后的部门,党组或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建立检查结果向人事部门备案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严格责任追究。对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发生腐败问题或腐败案件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阻挠调查的,严格追究部门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强化组织领导。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加强协调指导。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阅批重要信访件,认真督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强化教育监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处(室、局)、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严格检查督促,每年要组织带队检查下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带头接受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相关制度,亲自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保持清正廉洁
带头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四、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一)履行分管职责。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协助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厅党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主动研判形势,主动加强监督。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的落实,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二)强化工作推动。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工作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对分管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身作则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机制
(一)健全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作用,领导小组要协调和督导解决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大案件、重要事项等问题,定期汇报工作,及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机关各处(室、局)、下属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强化党内监督的合力。
(二)落实报告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机关各处(室、局)、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党组和纪检组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情况。党组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听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汇报。
(三)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下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西藏自治区林业厅
述职述廉制度
述职述廉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一种自律机制,也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执行述职述廉,有利于坚持民主集中原则,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切实改进作风;有利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清正廉洁,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对象
厅机关各处(室、局)、下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及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党员干部。
二、述职述廉内容
(一)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情况,尤其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严守党的政治规矩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情况。
(三)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
(四)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情况。
(五)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
(六)遵守和执行党风廉政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及收到的效果。
(七)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
(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处(室、局)、本单位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述廉做好准备。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三)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一般每年一次,于每年年末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后,要组织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政工人事处汇总,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区林业厅廉政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区林业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 加强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二)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三)检查督促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
(四)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提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
二、廉政谈话分类
分为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
三、任前谈话
(一)谈话对象。新任职和转岗的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职工。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结合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等。
四、诫勉谈话
(一)谈话对象。对已发现或初步核实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轻微违纪、但可免于或不予处分的问题以及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报告,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措施。
五、提醒谈话
(一)谈话对象。对群众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人员;在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关键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在重点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存在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事件,如: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事宜,需要事前预警的;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风,言行举止与其身份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针对群众的反映,要求被谈话人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和告诫,督促自查自纠,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六、廉政谈话的方式
根据需要,廉政谈话可采取集体和个别谈话的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
七、廉政谈话的的组织实施
(一)厅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分管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廉政谈话。
(二)厅纪检组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职工或者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八、廉政谈话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若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厅党组报告。
(二)不准向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
(三)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干部职工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在谈话中,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要求谈话对象改进或纠正的问题,谈话对象应作出承诺,并将改进或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厅纪检组。
(五)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将记录存档。